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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大綱(第二章)

來源:233網校 2007年12月9日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公司法人財產權與公司股東權利

  (二)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三)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五)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六)掌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七)掌握公司債券的發行和轉讓

  (八)掌握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潤分配

  (九)熟悉公司的登記管理

  (十)熟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十二)熟悉股東訴訟

  (十三)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十五)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種類,公司法的概念

  (十六)了解公司債券的概念和種類

  (十七)了解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種類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

  (二)公司的種類

  1.以公司的資本結構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等。我國《公司法》 規定的公司僅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資合公司、人合公司、資合兼人合的公司。

  3.以公司的組織關系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與分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與股東權利

  (一)公司法人財產權

  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二)公司股東權利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 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據此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一、登記管轄

  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登記機關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三級管轄制度。

  二、登記事項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設立登記

  (一)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 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二)公司設立的申請與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 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 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 年內繳足。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 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公司的設立登記。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四、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五、注銷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 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六、分公司的登記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營業執照》。

  七、登記程序

  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和《營業執照》 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發布。

  八、年度檢驗

  公司登記機關于每年3 月1 日至6 月30 日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副本。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

  九、證照和檔案管理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 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2.股東繳納出資。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申請設立登記。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

  1.股東會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股東會的形式。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3.股東會的召開。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后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 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股東會的決議。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 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依法不設董事會的除外),其成員為3~13 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 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董事會的召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會的決議。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 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5.經理。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6.執行董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三)監事會

  1.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 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 至2 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 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 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3.監事會的決議。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 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股東制定。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 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6.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 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職權包括: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一)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1)公司連續5 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 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 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 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

  1.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發起人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

  (2)繳納出資。公司章程規定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公司章程規定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4)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發起人認購股份。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3)召開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 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 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 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 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有關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四)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五)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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