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問題規定了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四種情況。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如附條件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
效力發生或終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二、有效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如果是純獲利的合同或與其年齡、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當然有效。
三、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自訂立時起不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訂立的合同。
此外,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新增)
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下列合同屬于部分無效合同:(1)約定了免除或限制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應承擔責任的條款的合同。(2)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傷害責任條款的合同。如:在雇用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受雇用人從事雇用勞動期間無論何原因造成傷害或死亡,雇用人都不負任何責任。這樣的約定違反了民法和勞動法的原則,是無效的。(3)約定了違法的違約責任或解決爭議的方式。(4)約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責任條款的合同。
《合同法》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四、可撤銷合同
由于撤銷權的行使具有溯及力,被撤銷的合同與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碱}一般要求與無效合同作區分。
合同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五、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追認期限為一個月。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當事人應當全面、正確的履行合同的義務,是合同履行最主要的特征。
一、履行規則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
無論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還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履行有瑕疵或不完全履行,均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例如:甲乙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由丙向甲履行債務,但丙履行債務的行為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下列有關甲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的表述中,哪一項正確( )
A.請求丙承擔
B.請求乙承擔
C.請求丙和乙共同承擔
D.請求丙或乙承擔
[解析]正確答案為B。本題考核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的責任承擔?!逗贤ā返?5 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抗辯權的行使
《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先履行)抗辯權三種。這幾類抗辯權都發生在雙務有償合同中、都有履行的順序、都是出現了法定的事由,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判斷題)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辯權(單選題)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選擇題和案例題)
例如:甲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約定收到貨物后十日內付款,甲在交貨前有確切證據證明乙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根據《合同法》規定,甲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C、行使不安抗辯權
D、行使撤銷權
答案:C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對方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情形;(3)對方喪失商業信譽;(4)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辯權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免給對方造成損害,也便于對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應的擔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與358頁合同解除的程序結合掌握: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如有異議,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當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三、保全措施
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法律允許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這些允許采取的措施,稱作合同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一)代位權
例如:在甲乙之間的合同中,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甲對乙的債權為50 萬元。乙又是丙的債權人,債權為80 萬元。在這種三角債務債權關系中,可能發生代位權,前提是甲乙之間、乙丙之間的債務都到期、合法;乙作為主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丙的到期債權,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乙對丙的債權,甲請求的數額應該以其所保全的債權為限(50萬元)。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得代位行使。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接上例:丁也是乙的債權人,如果乙怠于行使丙對其的到期債務時,甲和丁作為債權人都可能行使對乙的代位權,但甲向乙行使代位權,而丁未行使,那么丁不可以要求與甲分享行使代位權取得的款項。
(二)撤銷權
《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無償行為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有償轉讓行為,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若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善意取得的行為。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 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在題中出現“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考查的是代位權;出現“放棄債權”的,考查的是撤銷權。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合同法》中規定的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的擔保??忌趶土晻r一定要抓住這五種擔保方式共同的法律規定。這五種擔保方式無論你復習哪種擔保方式,都要從三個角度把握相關的法律規定:1 看法律在這種擔保方式對財產的要求,如:保證,可以有財產也可以沒有財產;抵押,必須有財產但不轉移占有;質押,不但有財產還要轉移占有;2 看各種擔保方式合同生效的時間(單選);3 看各種擔保方式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難點)。
下面具體看五種擔保方式的規定。
在這之前,我們先看一個可以考客觀題的考點。《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取決于主合同的法律效力,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單選、判斷)
一、保證
(一)保證人的資格(選擇題)
可以作保證人:《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不能成為保證人的(注意):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多選題)
如果在案例題中考察,要特別注意: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授權范圍內可以成為保證人,但當其不能清償債權債務時,法律責任是由企業法人承擔;而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論是否由企業法人授權,都不能成為保證人。
另外,需要考生注意教材新增加的一個知識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二)保證方式
保證合同屬于要式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出題角度: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保證方式的區別。
在一般保證情況下,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必須先要求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只有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的,才能要求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如: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有100萬的債權債務關系,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丙為甲乙債權債務關系的一般保證人。當債務人乙企業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甲企業應當首先對債務人乙企業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仲裁依法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后,只有強制執行不足的部分,一般保證人丙企業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甲企業直接起訴一般保證人丙企業,一般保證人丙企業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這個例子講了一個基本原理: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對債權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新增內容: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規定的權利的。有這樣一些情形的,保證人不得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多選)
在連帶保證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找債務人要錢也可以直接找保證人要錢。如: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有100萬的債權債務關系,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丙為保證人并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當債務人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甲企業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丙企業,丙企業代為清償以后可以向乙企業進行追償,但是他不能以甲企業未起訴乙企業為由而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多選)
保證擔保的范圍在五種擔保方式中是完全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