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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第7章講義

來源:233網校 2007年12月12日

比如,甲出票給乙,乙以背書轉讓的方式轉讓給丙,丙取得票之后被丁偷走,丁無簽章,因此偽造了丙的簽章。并將票據背書轉讓給戊,如果持票人戊被拒絕付款,戊可以向出票人甲和背書人乙追索,但是,不能向丙和丁追索。因為,當事人丙屬于偽造人,并沒有在票據上真正簽章,因此對持票人戊不承擔任何責任。當事人丁屬于偽造人,由于丁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進行簽章,所以對持票人戊也不承擔票據責任。但當事人丁應當承擔偽造票據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丙作為被偽造人,本人沒有簽章,也沒有委托任何人簽章,其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丁作為偽造人,其雖然有簽章的動作,但其使用的不是本人的章,他不是真正的簽章人,所以不承擔票據責任,承擔的是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票據的變造
1、票據變造的概念
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如變更票據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額等。構成票據的變造,須符合以下條件:
(1)變造的票據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據;(2)變造的內容是票據上所記載的除簽章以外的事項;(3)變造人無權變更票據的內容。
比如,A簽發一張金額為10萬元的支票給B,B以背書的方式把支票轉讓給了C,現在D向C發了100萬的貨物。而C這里只有一張10萬元的票據,情急之下,私改了票據,將10萬改成了100萬。簽章后轉給D。D又將此票據背書轉讓給了E,E作為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被拒絕付款,E需要向前行使追索權,E向AB追,可以追到10萬,向CD追可以追到100萬。在票據變造的情況下,《票據法》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的簽章是在變造之前的,應該按照原來記載的內容來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是在變造之后的,應該按照變造之后的內容來負責。如果是無法辨別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盡管變造的票據仍然有效,變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該承擔變造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五、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一)涉外票據的概念
涉外票據是指在票據關系上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票據。《票據法》規定,涉外票據是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我國境內又有發生在我國境外的票據。
(二)我國票據法與有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關系
國際條約是指國家之間締結的,確定其相互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國際書面協議。國際慣例是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所形成的被普遍認可并具有一定約束力的習慣和慣例。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票據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如果《票據法》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也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三)涉外票據的準據法
我國《票據法》根據通常法律沖突的處理原則,規定了涉外票據發生法律沖突時的準據法。
1、出票時記載事項的法律適用。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
2、追索權行使期限的法律適用。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3、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一般情況下,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如果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
4、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行為的法律適用。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5、提示期限、拒絕證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的法律適用。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6、票據喪失時保全票據權利程序的法律適用。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
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也可以適用出票地法律。
第二節 匯票
一、匯票概述
(一)匯票的概念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匯票的種類
匯票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根據匯票出票人的不同,可將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限于見票即付。
商業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根據《票據法》規定,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 日。(考查單選題)
匯票的付款人必須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給持票人。
比如,甲、乙兩個企業簽發了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向甲發貨以后,甲企業在4月1日向乙簽發了經丙銀行承兌的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匯票,金額為100萬元,乙企業于4月10日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企業。7月3日持票人丁企業向付款人丙銀行提示付款。
應該清楚基本概念:
(1)出票人甲企業是票據的債務人,匯票經過丙銀行承兌以后,承兌人丙銀行為主債務人(第一付款人),丙銀行必須在匯票到期當日無條件足額付款。
(2)匯票的出票日是4月1日,到期日是7月1日。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才能提示付款。如果票據沒有到期就提示付款,那么票據債務人可以提出抗辯。
(3)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持票人就應該在票據到期10內提示付款。如果被拒絕付款就可以行使追索權。
二、匯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必須具備兩個要素:作成和交付。
只有作成和交付了票據,票據才具有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以后,就應該保證匯票的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應當向出票人追索相應的金額和費用。付款人只有對匯票進行承兌以后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二)出票的記載事項
匯票是要式證券,出票是要式行為,匯票出票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記載一定的事項,符合法定的格式。根據不同記載事項對匯票效力的不同影響,可將出票的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欠缺,匯票就無效。
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
(1)表明“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記載的金額有匯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于或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未記載該事項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是可以推定的。
匯票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有三項: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或出票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或出票地。
3、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出票人可以選擇是否記載的事項,但該事項一經記載即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記載事項。
主要包括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等。
(三)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必須承擔清償責任。
2、對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一定的票據權利。
三、匯票的背書(非常重要)
背書的記載事項包括絕對記載事項和相對記載事項。
1、背書人簽章和被背書人名稱屬于絕對記載事項。
背書日期屬于相對記載事項。如果沒有記載推定為到期日前背書。
如果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而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背書不得附條件。
如果背書附有條件,所附條件無效,背書仍然有效。(判斷題)
3、部分背書、多頭背書無效。
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
4、任意禁止背書。
它指的是出票人的禁止背書、背書人的禁止背書。
必須明確禁止背書是一種合法的票據行為,只不過寫的是 “不得轉讓”字樣。
出票人的禁止背書是指出票人在匯票的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不發生票據法的效力,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例如:A企業出票給B企業,同時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B企業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企業,如果持票人C企業被拒絕付款,則C企業不能向出票人A企業進行追索。
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是指背書人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付擔保責任。
例如:A企業出票給B企業,B企業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企業,同時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C企業又將匯票轉讓給了D企業。如果持票人D企業被拒絕付款,則D企業可以向出票人A企業、背書人C企業進行追索,但是不能向B企業進行追索。B企業對其直接的后手C企業承擔保證責任,C企業向D企業的背書轉讓是有效的,D企業可以向出票人A企業、背書人C企業進行追索,但是不能向B企業進行追索。
5、法定禁止背書
法定禁止背書的情形有三種:
(1)被拒絕承兌的匯票。
(2)被拒絕付款的匯票。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以及票據權利中的付款權利已經喪失的匯票。
6、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
例如:A企業向B企業簽發了一張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為甲銀行。B企業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將匯票丟失,D偽造了C企業的簽章,以C企業的名義轉讓給了善意的持票人E企業。
背書在形式上是連續的,但是由于D企業的偽造行為,實質上又不連續,但是甲銀行作為付款人仍然應該對持票人E企業付款,因為在票據上它是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7、委托收款背書
背書人仍然是票據的權利人,被背書人是代理人,他可以請求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但是并沒有取得票據權利,是不可以轉讓的,否則,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的前手的票據責任。
例如,A企業出票給B企業,B企業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委托D來行使付款請求權,C企業在向D背書時在票據上記載“委托收款”字樣。D企業只是C企業的代理人,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D不能將票據背書轉讓。如果將票據背書轉讓給E企業,持票人E企業被拒絕付款,E可以向出票人A企業、背書人B企業和D企業進行追索,但是不能向C企業進行追索。
8、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質押人不享有票據權利也就不能將其轉讓。如果轉讓,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的前手的票據責任。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必須記載 “質押”字樣并且簽章,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例如,A企業出票給B企業,B企業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以該票據向D銀行質押貸款,匯票上必須記載 “質押”字樣并且簽章。
本案中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D銀行并不享有票據權利。如果D銀行將票據背書轉讓給E企業,持票人E企業被拒絕付款,E可以向出票人A企業、背書人B企業和D銀行進行追索,但是不能向C企業進行追索。
四、匯票的承兌
(一)承兌的概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沒有承兌。
(二)承兌的程序
1、承兌的記載事項。
匯票承兌的應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于匯票的正面,而不能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
2、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三)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具體表現在:
1、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就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例如,A企業在06年的4月1日向B企業簽發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金額為100萬,承兌人是甲銀行,B企業承兌以后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又背書轉讓給D企業,匯票于7月1日到期以后,持票人D企業于7月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A企業的資金賬戶只有80萬為由拒絕付款,甲銀行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甲銀行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就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如,A企業在06年的4月1日向B企業簽發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金額為100萬,承兌人是甲銀行,B企業承兌以后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又背書轉讓給D企業,匯票于7月1日到期以后,持票人D企業于7月1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
本案中持票人D企業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則喪失對前手B企業和C企業的追索權,但可以向出票人A企業和甲銀行進行追索。因為《票據法》規定,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所以甲銀行仍然要對持票人D企業承擔票據責任。
4、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 承兌的效力考試時可以和提示承兌、提示付款的期限、追索權結合在一起考察。可以考查主觀題,
★ 承兌中也有知識點可以考查客觀題。比如說《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提示承兌。可以考單選和判斷。
★ 根據《票據法》規定,承兌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也可以考客觀題。
五、匯票的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
匯票的保證,是指匯票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匯票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所為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二)保證事項的記載(注意)
1、保證的記載事項。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
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其中,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欠缺,票據無效。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住所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沒有記載是可以進行推定的。如何進行推定應該重點把握。根據《票據法》規定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3、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為2 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比如,甲出票給乙,A作為保證人,乙沒有拿到錢向甲進行追索時發現甲出的匯票未記載出票日,匯票上的記載事項欠缺,而且是絕對記載事項欠缺,票據無效,因此A的保證責任免除。
六、匯票的付款
注意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
根據《票據法》規定,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 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付款人應該具有審查義務,應該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有效證件,應該審查匯票上的各種事項是否連續。如果付款人沒有盡審查義務,或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承擔責任。
七、匯票的追索權
(一)追索權概述
匯票追索權,也稱為第二次請求權。
(二)追索權的要件(多選題)
行使追索權的實質要件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法定原因。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追索權發生的實質要件包括:(1)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2)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3)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行使追索權的程序:(1)取得“拒絕證明”。(2)發出追索通知
①“拒絕證明”可能是“退票理由書”、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的主要記載,也可能是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②特別注意追索通知的期限。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 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如果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可以追索哪些金額:(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2)利息。利息指的是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到清償日為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計算利息。(3)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取得具體證明和發出追索通知的費用。(考查多選題)
追索對象:持票人能否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綜合考慮:
1、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
2、有沒有背書人禁止背書的情況。
3、有沒有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情況。
4、有沒有票據被偽造的情況。
第三節 本票
本票最大的特點是:錢隨票走,見票即付。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1)表明“本票”的字樣。這是本票文句記載事項。(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這是有關支付文句,表明出票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而不附加任何條件。(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本票上未記載上述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與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相比,缺少付款人。
本票的相對記載事項包括兩項內容:(1)付款地。(2)出票地。
與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相比沒有付款日期。
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二者的區別注意判斷題。
★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等前手的追索權。(判斷題、選擇題)
【例題】06年的3月6日,甲向乙簽發一張本票,乙持票以后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丙,丙又背書轉讓給丁,丁于5月8日向甲提示付款,因手續欠缺未得到付款,丁可以向( A )行使追索權。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
第四節 支票
一、支票概述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與匯票和本票相比,有兩個顯著特征:(1)支票的付款人僅限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2)支票是見票即付的票據。
(二)支票的種類
《票據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將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1、現金支票。
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2、轉賬支票。
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3、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記載事項
支票的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多選題)
與匯票相比沒有收款人的名稱。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兩項內容:(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支票可以授權補記的事項:
支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選擇題)
4、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如果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5、支票持票人應當在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時效為從出票之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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