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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第2章講義

來源:233網校 2007年12月12日

(二)董事會和經理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其成員為5至19人,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其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的職權相同。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會在召開會議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臨時股東會議的召開相同)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因幫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除非能證明在表決時提出異議,且異議載于會議記錄。
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三)監事會
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于3人,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具體內容見教材76頁。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股份的轉讓(非常重要):
1、應特別注意的內容:對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公司不能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相關股份)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并且收購的資金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如果1年內未轉讓給職工的,該股份在股東大會會議不享有表決權,也不參與公司的利潤分配)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在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
4、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的,股東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
第七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個人負有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
3、有違法犯罪行為,執行期滿未逾5年。(詳見教材第82頁)
4、不構成違法,負有個人責任的,3年。(詳見教材第82至83頁)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進行的行為:
詳見教材第83頁。
三、股東訴訟
股東訴訟分為直接訴訟和間接訴訟。直接訴訟通常是為了保護個別股東的利益;間接訴訟通常是為了保護公司利益和股東整體利益。
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提起訴訟的程序:
見教材第84頁。
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提訴訟的程序:
見教材第84頁。
第八節 公司債券
公司債券的發行:
(一)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累計是指已經發行尚未償還的)
例如:已知某公司2005年發行3年期的債券1000萬、1年期的債券500萬,2005年末公司凈資產8000萬,問2005年年末最多能發行多少債券?
8000×40%=3200萬,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1000萬為累計余額,所以還可以發行2200萬。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的利率水平
6、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詳見第85頁。(多選題)
(二)公司債券發行的程序
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公司董事會制定方案,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由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報有關部門或機構批準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對已作出核準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法定程序,尚未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公司債券持有人。詳見教材第86頁。
3、公告公司債券募集方法
4、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第十節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一、合并
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合并程序:簽訂合并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作出合并決議、通知債權人及依法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在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核準。
債權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應當自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解散時,也是10日內通知債權人,但是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二節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對于有具體處罰數額的法律責任,應重點關注。
一、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
虛假出資、抽逃資金 → 5%至15%的罰款。詳見教材第94頁。
二、公司的法律責任
違反公司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公司成立以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開業以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未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責任。
三、清算組的法律責任(見教材第96頁)
四、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機構的法律責任。
1、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 → 1至5倍罰款、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以及承擔刑事責任,詳見教材96頁
2、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 → 責令改正、1至5倍罰款、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以及承擔刑事責任,詳見教材。
3、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歷年考題:
一、單選題(本章內容于2006年進行重大調整,以前年度的習題參考價值不大,了解即可)1.某股份有限公司共發行股份3000萬股,每股享有平等的表決權。公司擬召開股東大會對另一公司合并的事項作出決議。在股東大會表決時可能出現的下列情形中,能使決議得以通過的是( ) (2005年)
A.出席大會的股東共持有2700萬股,其中持有1600萬股的股東同意
B.出席大會的股東共持有2400萬股,其中持有1200萬股的股東同意
C.出席大會的股東共持有1800萬股,其中持有1300萬股的股東同意
D.出席大會的股東共持有1500萬股,其中持有800萬股的股東同意
【答案】C
【解析】合并決議屬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決議事項,需要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經營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一份貨物買賣合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合同的效力及其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06年)
A. 該合同有效,其民事責任由甲公司承擔
B. 該合同有效,其民事責任由分公司獨立承擔
C. 該合同有效,其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甲公司負補充責任
D. 該合同無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A
【解析】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管理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依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設立分公司的總公司承擔。
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行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2006年)
A. 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發行的股票,只能是記名股票
B.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只能是無記名股票
C.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D.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同股同價
【答案】B
【解析】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不記名股票。
4.下列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對其所作特別規定的是( )。(2007年)
A.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B.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C.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D.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攬連帶責任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不允許分期繳付出資。
5.下列公司組織機構中關于公司職工代表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C.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D.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組織機構中公司職工代表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因此選項A的說法錯誤,應該選,選項BCD的組織機構中,均應包括職工代表。
二、多選題
1.某有限責任公司共有股東12人,股東韓某擬向王某轉讓出資,使王某成為公司新的股東。股東會表決時,除韓某外,6人同意,5人不同意。對該股東會議情況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2005年)
A.股東會沒有一致同意,股東韓某不能轉讓該出資
B.同意轉讓的股東未達到全休股東的2/3,股東韓某不能轉讓該出資
C.同意轉讓的股東超過全體股東的半數,股東韓某可以轉讓出資
D.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股東韓某擬轉讓的出資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股東出資額轉讓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的時候,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2.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所作的下列決議中,必須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有( ) (2005年)
A.公司合并決議
B.公司分立決議
C.修改公司章程決議
D.批準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議
【答案】ABC
【解析】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來講,依據規定,公司的合并、分立、結算和清算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屬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組織機構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2006年)
A.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B.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
C.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監事會
D.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均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委派
【答案】AB
【解析】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職工董事,需要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不全是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均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委派的,因此D是錯誤的。
4.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對下列事項作出的決議中,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有()。(2006年)
A. 修改公司章程
B. 減少注冊資本
C. 更換公司董事
D. 變更公司形式
【答案】ABD
【解析】更換公司董事屬于公司股東會的一般決議,不是法律規定的特別決議事項。
5.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 000萬元。董事會有7名成員。最大股東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甲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有( )。(2007年)
A.董事人數減至4人
B.監事陳某提議召開
C.最大股東李某請求召開
D.公司未彌補虧損達人民幣1600萬元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本題中,選項A由于董事人數不足法律規定的最低人數“5人”,因此應該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最大股東李某持有股份超過了10%,因此可以單獨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其實施的下列行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關于股票發行規定的有( )。(2007年)
A.以低于其他投資者的價格向公司原股東發行股票
B.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股票
C.向公司發起人發行無記名股票
D.向某法人股東發行記名股票,并將該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記載于股東名冊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每次發行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發行價格應當相同,即遵循“同股同價”的原則,因此選項A的說法是錯誤的;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據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據金額,因此選項B的說法是正確的,不應該選;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因此選項C和D的說法是錯誤的。
三、判斷題
1.公司董事從事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 )(2005年)
【答案】√
【解析】依據規定,公司的董事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只要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法律效力。 ( )(2006年)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只要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3.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007年)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公司分立后的債務承擔。根據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綜合題
1.天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山公司)由5 家國有企業聯合設立,注冊資本為1 億元。2002年3 月,公司凈資產額8000萬元,公司其他有關情況如下:
(1)天山公司曾于2001年8 月成功發行3年期公司債券1000萬元,1 年期公司債券500萬元。
(2)天山公司現有董事7 名,2003年3 月10日,董事長提議,趁全體董事15日均無外出任務,召開臨時董事會。15日全體董事如期到會,董事會上制定并通過了“公司債券發行方案”和“公司增資方案”,兩個方案的主要內容分別為:本年度計劃再次發行1年期公司債券2000萬元;將公司現有的注冊資本由1 億元增加到1.5億元。會后將上述兩個方案提交公司股東會。
(3)4月10日,公司股東會在其召開的定期會議上審議了董事會提交的“公司增資方案”,股東會審議表決結果為:3 家股東贊成增資,這3家股東的出資總和為5840萬元;2 家股東不贊成增資,這2 家股東的出資總和為4160萬元。股東會通過了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行。
(4)4 月20日,公司監事會在檢查公司財務時發現,公司經理王某擅自將公司5 萬元資金借給其親屬開辦公司。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天山公司在召開董事會過程中存在的議事規則方面的不合法之處是什么?為什么?
(2)天山公司的“公司債券發行方案”的主要內容是否合法?為什么?
(3)天山公司股東會做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為什么?
(4)天山公司對王某擅自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應如何處理?(2004年)
【答案】
(1)天山公司董事會的通知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在本題中,董事長3 月10日提議于3 月I5日召開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
(2)天山公司的“公司債券發行方案”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在本題中,該公司累計債券總額將達到3000萬元(1000+2000),未超過公司凈資產8000萬元的40%。
(3)天山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 的,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本題中,天山公司股東會對增資方案進行表決時,3 家贊成增資的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僅為58.4%,未達到2/3的法定要求。
(4)對于經理王某擅自將公司資金5 萬元借給其親屬開辦公司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經理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的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收歸公司所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規定,凡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是一軟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為其出資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發一高科技軟件,但缺少3000萬元生產資金。遂于甲公司洽談,希望甲公司投資3000萬元用于生產此軟件。
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會直接就投資生產軟件項目事宜進行討論表決。全體董事均出席董事會并參與表決。在表決時,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被記載于會議記錄,趙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決同意。隨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雙雙就投資數額、利潤分配等事項作了約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約定投資3000萬元用于此軟件生產項目。
2005年8月,軟件產品投入市場,但由于產品性能不佳,銷售狀況很差,甲公司因此 軟件投資項目而損失重大。
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將有關該投資軟件項目而損失重大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價格隨即下跌。
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發起人股東鄭某以書面形式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公司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鄭某遂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負賠償責任。
此后,鄭某考慮退出甲公司,擬于2005年12月20日將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他人。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與《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李某是否有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決議行使表決權?說明理由。
(2)董事陳某是否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說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4)股東鄭某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5)股東鄭某是否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轉讓全部股份?說明理由。
【答案】(1)董事李某無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決議行使表決權。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本題中,甲公司董事李某是乙公司的出資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項目表決時,李某應該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決權。
(2)董事陳某不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本題中,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也被記載于會議記錄,因此陳某對此投資項目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3)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入或者賣出該公司的證券,不得泄露該信息,也不得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本題中,董事李某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議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4)股東鄭某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題中,鄭某持有甲公司2%股份,符合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要求,依法請求監事會提起訴訟后,監事會拒絕提起,因此,鄭某可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股東鄭某不能于2005年12月20日轉讓全部股份。根據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本題中,甲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發起人持有的股票應自此次公開發行股票日2005年2月1日后的1年內不得轉讓,即:2005年2月1日-2006年2月1日,因此,鄭某在2005年12月20日轉讓全部股份是不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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