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題型為客觀題,分值估計為7、8分左右。
1.經濟法事實
(1)事件(2)行為
2.無效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脅迫、欺詐
舉例:A、B二人有一個為民事行為,發生時間為4月1日。B對行為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B可以變更、撤銷、 不撤銷。4月20日B向法院申請撤銷,法院4月30日依法撤銷行為。
(1)時效為1年。合同:自知道之日起;民事行為:自成立之日起。
(2)可撤銷行為在本質是有效的,被撤銷視為無效行為
4.代理特征
5.授權
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6.濫用代理權及無權代理
7.無權代理對應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應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
8.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及其實現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9.仲裁法適用范圍
10.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11.仲裁裁決。
(1)仲裁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2.行政復議適用范圍
13.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14.訴訟時效期間
15.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16.判決與裁定上訴時間:“10天” “15天”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考綜合題或簡答題,分值為20分左右。
1.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轉移公司資產,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則公司債權人可以追究股東的連帶責任。
3.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無效與撤銷
4.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5.股東出資形式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