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上市公司超過30%屬于特別決議
30.上市公司董事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關聯董事回避
31.股份有限公司回購
3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禁止
(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2)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而非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34.股東訴訟
35.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36.通知債權人
(1)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7.公司解散的原因
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8.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組成
39.虛假出資及抽逃出資的處罰
虛假出資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15%的罰款。
抽逃出資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15%的罰款。
40.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舉例:A、B、C、D股東成立甲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為20%及2年規定,貨幣為30%。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表決權、分紅權。出資形式;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擔保:法人人格否認、股東訴訟。
(1)召開董事會:一般決議:全體過半數;對關聯關系的表決: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2)股東大會:3%股東臨時提案權、不得對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如何作出決議:擔保決議、特別決議、普通決議(3)股份公司回購的情形(4)股東訴訟:1%(5)股份轉讓:P247(6)上市公司重大事件(7)上市公司出具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承擔問題。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1.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注冊資本并無最低要求。
2.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2)財產清償順序
(3)清算期間對投資人的要求
(4)投資人的持續清償責任
(5)注銷登記
參照教材【例3-8】P111
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業哪些事項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合伙人之間相互轉讓財產份額;
(2)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出資時,需要通知;
7.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8.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