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情分析
本章近四年試題考點歸納表
年份題型考點
2004單項仲裁事項
多項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判斷申請行政復議
2005單項經濟法的淵源、仲裁的裁決
判斷經濟法的淵源
2006單項法律責任、行政復議的范圍
多項審判程序
判斷仲裁協議的效力
2007單項法律責任、行政復議的范圍
多項仲裁協議的效力、訴訟管轄
判斷訴訟時效
本章近四年試題分數分布表
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
題量分值題量分值題量分值題量分值
單項題11222222
多項題121224
判斷題11111111
簡答題
綜合題
合計34334557
本章的主要內容有:(1)經濟法的淵源;(2)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3)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4)法律行為和代理;(5)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重點與難點講解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就是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都是“經濟關系”,其他如人身關系、行政關系等不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二、經濟法的淵源
法律規范
——規范性文件
一元兩級多層次
一元指的是權力機關
兩級是指中央和地方兩個級次
經濟法在我國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是“經濟法”不是一部法律,即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經濟法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范組成,經濟法有多種表現形式,應分別熟悉它們的法律效力。其區分要點,一是要看制定者;二是要看名稱。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僅次于憲法,名稱形式是《××法》。
3.法規。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其地位次于憲法和法律。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名稱形式一般是《××條例》。
(2)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名稱形式是《××條例》,法規名稱中有該行政區的名稱,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
4.規章。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名稱形式一般是《××辦法》、《××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1)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章。由地方政府制定。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由當地人大制定。名稱形式一般是《××條例》,這一類的法規名稱中都有該自治地區的名稱,在該地區適用。
(2)特別行政區的法。包括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依法予以保留的特別行政區原有法律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法律。名稱形式一般是《××基本法》。
6.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發布的,名稱中帶有“最高人民法院”字樣。屬于指導性文件和法律解釋。
7.國際條約、協定。不屬于國內法的范疇,但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對于國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也有約束力。
【考題】下列法的形式中,屬于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2005年考題)
A.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經濟法的淵源。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考題】民族自治地方有關調整經濟關系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我國經濟法的淵源之一( )。(2005年考題)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經濟法的淵源。
【例題】下列選項中,屬于我國行政法規的是( )。
A.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B.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C.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D.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經濟法的形式。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五、法律行為
1.這里所述的法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手寫圖示0103-01
法律行為的特征:
①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②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③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
2.法律行為可分為四類: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3.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有效要件和實質有效要件。已成立的法律行為不一定必然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備一定有效條件的法律行為,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手寫圖示0103-02
注意:成立是有效的前提,但成立不一定有效。
形式有效要件行為人進行某項特定的法律行為時,必須采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例如,仲裁必須要有仲裁協議。
實質有效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法律一般以年齡和精神、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和確定公民行為能力的依據。
(1)無行為能力人,即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可以獨立地在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內進行民事活動。
【例題】下列選項中,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有( )。
A.8歲的小明用家里的一張存折換了一件玩具
B.某企業與某公司口頭達成的技術開發合同
C.張某未經妻子同意購買了一件昂貴的古玩
D.16歲的中學生未經家長同意用自己攢的錢買了一輛摩托車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本題A項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的行為;B項屬于形式要件不符合規定,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D項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的不能夠獨立實施的行為。
5.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1)民事行為能力的實現以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為前提。
(2)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民事權利能力隨設立而產生,隨終止而消滅;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隨出生而產生,隨死亡而消滅。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是統一的;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不一定是統一的。如前所述,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年齡和精神、智力狀況有不同的規定。
6.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附條件對所附條件有要求:(1)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已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是不確定的事實;(3)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4)是合法的事實;(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附期限所附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
注意:(1)區別附條件和附期限的要點是看所附內容是否一定會發生,所附內容一定會發生的屬于附期限。(2)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就。
【例題】某公司老板與其職員約定:若該職員在本公司工作滿1年,則加薪5%,該行為屬于( )。
A.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
B.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為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雖然1年是時間,但本題不是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因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不同。該職員是否能在該公司工作滿1年,是不確定的,不屬于必然到來的事實。
【例題】甲為工作方便,想要租用乙的房屋,但乙的兒子正在準備調動工作。甲乙雙方在租賃合同中規定,如果乙的兒子從外地回來,甲應搬出,另租房屋。如果甲利用不正當的手段阻止乙的兒子從外地回來,即視為解除條件已經成就,該合同應當解除。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該租賃合同屬于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乙的兒子從外地回來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就。
【例題】老張與自己的兒子小張約定:等到放寒假時,給小張買一臺電腦。該約定屬于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寒假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這是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的根本區別。
7.無效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指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1)《民法通則》對無效民事行為作了列舉性規定,共有7種形式。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④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⑤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⑥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注意:上述7種形式可以對照前面講述的“實質有效要件”來理解。其中前兩種不符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三種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實”;后四種可以歸結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例題】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有( )。
A.某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將家中的一臺電腦無償贈送他人
B.某公民在威脅下,寫下一張欠他人1萬元的字據
C.某政府采購的業務人員收受賄賂,購買了5噸劣質原料
D.某公司為逃避債務,將公司名下一輛價值20萬元的汽車以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該公司經理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A選項中的行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B選項的行為屬于所述屬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C選項中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D選項的行為的行為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手寫圖示0103-03
注意: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8.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指可以因行為人自愿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而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包括:(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2)顯失公平的。
注意: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也可以不變更或不撤銷,此時該民事行為有效;
(2)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無效民事行為和被依法撤銷的民事行為,都是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4)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律后果有:①恢復原狀。②賠償損失。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④其他制裁。
手寫圖示0103-04
【例題】甲向乙轉讓一批音像制品,后發現其中有一部分光盤屬于盜版,該轉讓行為全部無效。(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無效民事行為。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例題】李某是某古玩店老板,得知趙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趙某的祖父留下,即上門用1千元買下。隨后,李某將該花瓶送至某拍賣行進行拍賣,賣得價款10萬元。趙某在一個月后得知此事,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買賣花瓶是雙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騙,拒絕趙某的請求。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并請求李某返還該花瓶。(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可撤銷民事行為。李某與趙某之間的買賣屬于顯失公平的買賣行為,且顯失公平系由于趙某欠缺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被依法撤銷的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
【例題】下列關于可撤銷民事行為被撤銷后的結果的論述中,正確的包括( )。
A.民事行為被撤銷的,自撤銷時起無效
B.民事行為部分被撤銷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C.被撤銷的民事行為的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財產的,應當返還對方,原物滅失的,作價補償
D.民事行為被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可撤銷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