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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級經濟法游文麗第5章講義

來源:233網校 2007年12月19日

十、和解
1.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了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協商解決債務的協議的制度。
2.和解的提出
債務人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3.和解協議的通過及裁定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
(2)同意和解協議的債權人,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例題】某破產企業有9位債權人,債權總額為1100萬元。其中債權人甲的債權額為300萬元,有破產企業的房產作抵押。當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時,下列情形可以通過的是( )。
A.有6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450萬元
B.有5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550萬元
C.有4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650萬元
D.有3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750萬元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會議的表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首先要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特別決議)時,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本題中除甲外,有8位債權人有表決權,C、D選項未過半數。本題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為1100-300=800萬元,A選項未達到2/3。
(3)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4.和解協議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2)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3)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
(4)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協議,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其破產。
【考題】下列有關和解協議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是( )。(2007年考題)
A.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有約束力
B.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全體和解債權人有約束力
C.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無效
D.債務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和解協議的效力。根據相關規定,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的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協議,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其破產。
5.和解協議的終止
(1)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2)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上述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此外,在上述情形下,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例題】某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申請和解,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免除30%債權的承諾。當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時,該承諾失去效力。(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終止和解協議。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
【例題】在和解期間,債務人甲企業為繼續營業而向銀行借款50萬元,乙企業為擔保人。當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時,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乙企業的擔保歸于無效
B.乙企業的擔保責任按執行和解協議期間債權人得到清償的比例承擔
C.乙企業的擔保繼續有效
D.乙企業的擔保責任按執行和解協議期間同順位債權人得到清償的比例承擔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終止和解協議。根據規定,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故選項C正確。
(3)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6.重整與和解都可以避免破產清算,但二者是有區別的。
重 整和 解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申請
直接申請;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申請直接申請;也可以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申請
按債權類別分組表決債權人會議(統一)表決
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十一、破產清算
1.破產宣告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面裁定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
①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產條件的;
②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重整程序的;
③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
(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3)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例題】某公司被宣告破產后,下列不屬于破產財產的是( )。
A.租用甲企業的汽車
B.購買乙企業的原材料
C.保管丙企業的設備,
D.代銷丁企業的產品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財產。凡不屬于破產人財產的其他財產,如破產人代管的財產,基于租賃、代銷、寄存、加工等原因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等,都不能稱為破產財產。
(4)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①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②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5)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起依破產程序清償。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放棄優先受償的權利,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起依破產程序清償。
【例題】某公司以自有的辦公樓作抵押向銀行借款,該公司被宣告破產后,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銀行對該公司的辦公樓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B.如果該公司的辦公樓不足以清償銀行的債務,銀行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起依破產程序清償
C.如果該公司的辦公樓清償銀行的債務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用來清償其他債權人的債權
D.如果銀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優先受償權。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起依破產程序清償。
2.破產財產的變價
(1)由管理人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管理人擬訂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應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2)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3)破產財產變價出售的方式有如下規定:
①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方式進行。
②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
③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3.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
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是指將破產財產分配給債權人的先后順序,即下一順序的債權只有在上一順序的債權受償后才能受償;同一順序的債權或依法律規定平等受償,或者按法律規定按比例受償。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是一種特殊的債權,既不同于一般的破產債權,也不同于對破產企業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它具有優于一般破產債權受償的權利,但是它對破產企業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沒有優先權。
順序:有財產擔保,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勞動債權,社保優先權、稅收優先權,普通破產債權。
(2)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的清償順序:
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
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③普通破產債權。
(3)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在清償職工工資時,應當注意的是,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不能完全按破產人破產前其實際的工資清償,而是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款項中,應當從破產財產中最先撥付的是( )。
A.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B.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C.銀行貸款
D.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財產的分配。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屬于破產費用,應優先撥付。
注意: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不能完全按破產人破產前其實際的工資清償,而是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例題】某國有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管理人查明:該企業在宣告破產時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價值為250萬元,其中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值擔保物的財產價值為160萬元。債權人甲的破產債權為56萬元,其他債權人的破產債權合計為190萬元。由于管理人決定解除該企業與乙所簽的一份合同,給乙造成了4萬元的經濟損失。該企業欠發職工工資55萬元,欠交稅金35萬元。后接到舉報,在人民法院受理該企業破產案件前3個月內,該企業無償轉讓作價為80萬元的財產,遂向人民法院申請予以撤銷,并全部追回了該項財產。另外,發生破產費用共計30萬元。
要求:
(1)簡要回答破產財產和破產債權分別是多少?
(2)計算甲能獲得清償的數額。
[答案]
(1)該企業的破產財產為:250-160+80=170(萬元)
該企業的破產債權為:56+190+4=250(萬元)
(2)首先支付破產費用30萬元;其次支付欠發職工工資55萬元;再次交稅金35萬元;最后按比例支付破產債權。
可用于清償債權的破產財產為:170-30-55-35=50(萬元)
甲可獲得的清償額為:(50÷250)×56=11.2(萬元)
4.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管理人擬定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首先應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表決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全體債權人有約束力。
(2)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5.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實施
(1)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2)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管理人依照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3)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4)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考題】根據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破產財產分配時債權人債權數額仍沒有確定的,破產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定期間債權人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該一定期間為( )。(2007年考題)
A.2年
B.1年
C.6個月
D.2個月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財產分配。根據規定,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內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例題】在破產財產分配時,如果出現下列情形,應當采取提存措施的有( )。
A.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
B.附生效條件未生效的債權
C.附期限未到期的債權
D.訴訟未決的債權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實施。附期限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可以正常參加分配)。
6.破產程序的終結
(1)有下列情況的,終結破產程序:
①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
③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
(2)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7.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
破產程序的終結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8.破產財產的追加分配
(1)發現有依照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應當追加分配。這里“應當追回的財產”包括: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的財產處理行為依法被撤銷涉及的財產;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處于破產狀態時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數額;
③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的財產、虛構的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④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
【考題】2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甲提出的破產申請。當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20×6年6月1日,破產程序終結,20×7年4月1日,債權人乙發現甲在20×4年9月1日將一臺機器設備無償轉讓給丙企業,根據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乙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無償轉讓行為,并在一定期間內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該期間為( )。(2007年考題)
A.20×6年6月1日至20×8年5月31日
B.20×6年6月1日至20×7年5月31日
C.20×5年12月1日至20×7年11月30日
D.20×5年12月1日至20×6年11月30日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程序終結后的追加分配。根據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后,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特定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應當追加分配。
(3)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例題】甲企業向乙銀行借款,丙企業為擔保人。如果甲企業被宣告破產,乙銀行在參加破產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償的債權向丙企業要求清償。(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程序終結。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十二、法律責任
1.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上述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注意:此處與公司法的銜接。《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2.熟悉其他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章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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