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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級經濟法郭守杰講義

來源:東奧 2008年1月10日

(三)票據行為的代理
票據行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范圍內,在票據上記載被代理人的名稱和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
1、無權代理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2、越權代理
票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在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繼續有效。
【例題1】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據代理授權,卻以代理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甲承擔票據責任。()(2007年)
【答案】√
【解析】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則()。
A、票據代理無效
B、在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繼續有效
C、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
D、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BD
(四)票據權利的取得
【解釋】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第一次權利)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第二次權利)。
1、票據權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從出票人處取得票據,即取得票據權利。
(2)轉讓取得:票據通過背書方式可以轉讓他人,以此取得票據即獲得票據權利。
2、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
(1)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者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到影響或者喪失。
【相關鏈接1】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相關鏈接2】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者不相當對價的,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解釋】(1)如果持票人以脅迫、欺詐等手段“無對價”取得票據,肯定不享有票據權利;(2)如果持票人“善意”、“無對價”取得票據,則享有“不充分”的票據權利:如果其前手干干凈凈,則持票人也平安無事,可以得到100%的票據金額;如果其前手的票據權利存在瑕疵,則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受到“牽連”。(3)如果持票人“善意”、“對價”取得票據,則享有100%的票據權利,在任何情況下也不會受前手的“牽連”。
【案例】甲、乙之間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向甲發貨后,甲向乙簽發一張100萬元的支票。乙、丙之間簽訂20萬元的買賣合同,丙向乙發貨后,乙將100萬元的支票背書轉讓給丙,丙以“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如果丙屬于善意取得(非脅迫、欺詐),則丙享有100萬元的票據權利。但是,如果乙發給甲的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則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對抗乙的理由對抗來持票人丙;如果善意持票人丙以“對價”取得票據,則出票人甲不能以對抗乙的理由來對抗持票人丙。
(2)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案例】甲、乙之間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向甲發貨后,甲向乙簽發一張100萬元的支票,乙又將100萬元的支票無償贈與丙,持票人丙因贈與合同合法地無償取得票據,不涉及背書連續的問題,只要持票人丙依法舉證(如贈與合同),表現其合法取得票據的方式,證明其票據權利,就能享有票據權利。但是,其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如果乙發給甲的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則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對抗乙的理由來對抗持票人丙。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例題1】甲以背書方式將票據贈與乙,乙可以取得優于甲的票據權利。()(2007年)
【答案】×
【解析】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例題2】甲偷盜所得某銀行簽發的金額為5000元的銀行本票一張,并將該本票背書送給女友乙作為生日禮物,乙不知本票系甲偷盜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銀行付款。假設銀行知曉該本票系甲偷盜所得并送給乙,對于乙的付款請求,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根據票據無因性原則,銀行應當支付
B、乙無對價取得本票,銀行應拒絕支付
C、雖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銀行應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無對價取得本票,銀行應拒絕支付
【答案】D
【解析】乙因贈與可以無償取得票據,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甲的權利。
(五)票據權利的保全
經當事人申請并提供擔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
1、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相關鏈接】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案例】A、B企業簽訂買賣合同,B企業向A企業發貨后,A企業向B企業簽發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但B企業的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由此發生合同糾紛。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在本題中,票據債務人A企業可以對基礎關系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即A企業可以拒絕向B企業付款。但出票人A企業不能直接要求承兌銀行不得向B企業付款,只能通過人民法院。根據規定,經A企業申請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首先對該票據采取保全措施(如法院向銀行發出止付通知),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后,如B企業敗訴,人民法院可以判決B企業將匯票退還給A企業。否則,一旦B企業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100萬元的款項將被B企業提走,A企業即使勝訴也可能在執行上遇到困難。
2、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3、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4、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
5、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
【相關鏈接】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A、B企業簽訂買賣合同,B企業向A企業發貨后,A企業向B企業簽發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企業出票時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目的就是為了把糾紛限定在A、B之間。如果B企業的貨物出現問題,出票人可以對基礎關系中的直接相對人B企業提出抗辯。如果B企業將該匯票質押給C企業,一旦C企業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100萬元的款項將被C企業提走后,A企業即使在與B企業的合同糾紛中勝訴也可能在執行上遇到困難。因此,當B企業的貨物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A企業在起訴B企業之前,為了防止C企業把錢提走,經A企業申請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首先對該票據采取保全措施。
【例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票據中,經票據權利人申請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的有()。
A、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B、應付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C、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
D、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
【答案】ABCD
(六)票據權利的補救
【解釋】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包括: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1、掛失止付
(1)掛失止付的地位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只是一種暫行性的應急措施。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2)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解釋】未記載付款人的票據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不能掛失止付。
2、失票人應當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1)銀行匯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
(2)商業匯票以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為支付地;
(3)銀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
(4)支票以“出票人開戶銀行”所在地為支付地;
(5)代理付款銀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銀行所在地不能確定為票據支付地。
【解釋】票據支付地是指付款人所在地。
【例題1】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不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的有()。
A、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B、未記載付款人的匯票
C、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
D、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答案】BCD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喪失后,失票人應向支票支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該支票支付地是指()。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開戶銀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例題3】在票據權利補救的普通訴訟中,喪失的票據在判決前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并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確的處理方式是()。
A、終結訴訟程序
B、中止訴訟程序
C、判決付款人付款,其他爭議另案審理
D、追加持票人作為第三人,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答案】A
【解析】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并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
(七)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1、持票人對票據(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商業匯票)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解釋】第1、2種情況所指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第3、4種情況所指的追索權,不包括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案例1】A企業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業簽發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是根據出票日期找對日),匯票金額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B企業承兌后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又背書轉讓給D企業,D企業又背書轉讓給E企業。該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日期(到期日)為2007年7月1日,持票人E企業應當在2007年7月1日-7月10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前手B企業、C企業、D企業的追索權,但并未喪失對出票人A企業、承兌人甲銀行的票據權利。根據規定,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付款人甲銀行仍要對持票人E企業付款。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到期日之日起2年,即持票人只要在2007年7月1日-2009年7月1日的期限內行使付款請求權,承兌人甲銀行就應當承擔票據責任。(2)超過2009年7月1日,持票人將喪失票據權利,但并未喪失民事權利,仍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案例2】A企業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業簽發一張見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是根據承兌日期找對日),匯票金額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B企業承兌后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又背書轉讓給D企業,D企業又背書轉讓給E企業。如果該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日期為4月10日,則付款日期(到期日)為2007年7月10日,持票人E企業應當在2007年7月10日-7月20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E企業在法定期限內向甲銀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絕,7月15日取得相關拒絕證明后,持票人E企業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A企業、B企業、C企業、D企業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1)持票人E企業對B企業、C企業、D企業的首次追索權為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2)如果C企業向E企業清償了102萬元(包括匯票金額、利息和費用),則C企業不能向D企業行使追索權(不能回頭追),C企業向B企業行使再追索權的期限為清償之日起3個月;如果B企業向C企業清償了103萬元(包括匯票金額、利息和費用),則B企業只能向A企業追索,此時就不是3個月了,而是自匯票到期之日起2年,因為A企業是出票人。
票據種類提示承兌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據權利的
消滅時效

票見票即付無需提示承兌出票日起1個月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到期日前
提示承兌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
定期付款
見票后
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個月
本票(見票即付)無需提示承兌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出票日起2年
支票(見票即付)無需提示承兌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個月
【例題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
A、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未行使
B、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未行使
C、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未行使
D、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因時效而致使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
A、甲持有一張本票,出票日期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B、乙持有一張為期30天的匯票,出票日期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C、丙持有一張見票即付的匯票,出票日期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D、丁持有一張支票,出票日期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答案】CD
【解析】(1)選項A:本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甲享有票據權利;(2)選項B:匯票的持票人(見票即付除外)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乙享有票據權利;(3)選項C:見票即付的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丙的票據權利消滅;(4)選項D: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丁的票據權利消滅。
【例題3】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支票,B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6月12日,C公司請求付款銀行付款時,銀行以A公司賬戶內只有5000元為由拒絕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項。根據《票據法》的規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權的期限為()。
A、2006年6月25日之前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D、2006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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