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大綱
(一)掌握公司法人財產權與公司股東權利
(二)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三)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五)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六)掌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七)掌握公司債券的發行和轉讓
(八)掌握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潤分配
(九)熟悉公司的登記管理
(十)熟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十二)熟悉股東訴訟
(十三)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十五)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種類,公司法的概念
(十六)了解公司債券的概念和種類
(十七)了解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二、本章重點、難點
第一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與種類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區別:
(1)設立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以發起方式設立,公司資本只能由發起人認繳,不允許向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發起設立,也可以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繳公司設立時發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向特定對象募集。
(2)股東人數上下限規定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無下限規定,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規定,并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股權轉讓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權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在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它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票時,其它股東無優先購買權。股票還可以依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與股東權利
(一)公司法人財產權
1.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可以向其它企業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二)股東權利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它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二節公司的登記管理
■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公司設立分公司的,也應當進行必要的登記。
一、登記事項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設立登記
1.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2.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三、變更登記
1.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2.變更登記的時間:①一般的變更登記是在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②增加注冊資本是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③減少注冊資本或合并分立時,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四、登記程序
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①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②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③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人員。
2.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①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②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③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3.股東知情權和分紅權
①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②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后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董事會
1.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它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三)監事會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4.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而股份有限公司: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不允許分期繳付出資。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四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它股東征求同意,其它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它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履行股權轉讓手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3.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股東退出公司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二是對股東會上述事項決議投了反對票,投贊成票的股東就不能以上述事項為由,要求退出公司。
4.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30%。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
1.發起人認購股份: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2.召開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它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它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四)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
1.掌握股東大會的職權,另外,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還有權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的股東的提案;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2.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情形。
3.股東大會的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東大會的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二)董事會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董事會的召開: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3.董事會的決議: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當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對某項決議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致使董事會作出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的決議,給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時,該董事應當對公司負賠償責任,而對該決議持相反意見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董事,則不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三)監事會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監事會的召開: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三、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一)增加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的職權:對公司關聯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事項以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應當作成記錄,并經獨立董事書面簽字確認。股東有權查閱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
董事會秘書是董事會設置的服務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會,也不能代表董事長。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四)增設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它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