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3】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處罰種類的是( )。(2007年)
A、記過 B、罰款
C、行政拘留 D、沒收違法所得
【答案】A
【解析】選項A屬于行政處分,選項BCD屬于行政處罰。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仲裁:平等主體
行政復議:不平等主體
訴訟
民事訴訟:平等主體
行政訴訟:不平等主體
(一)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則
自愿原則
一裁終局原則
(1)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法》的適用范圍(重點)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
(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例題1】下列選項中,不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是( )。(1999年)
A、房地產轉讓糾紛
B、財產繼承糾紛
C、財產租賃糾紛
D、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答案】B
【例題2】下列各項中,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的是( )。(2001年)
A、甲某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兩企業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兩人的繼承遺產糾紛
D、甲、乙兩對夫婦間的收養合同糾紛
【答案】B
【例題3】下列糾紛中,可以適用《仲裁法》仲裁解決的是( )。(2002年)
A、婚姻糾紛 B、買賣合同
C、收養糾紛 D、繼承糾紛
【答案】B
【例題4】下列糾紛中,可以適用《仲裁法》解決的是( )。(2004年)
A、甲乙之間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D、甲乙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
【答案】B
3、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相關鏈接】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解釋】注意該條款在《合同法》綜合題中的應用(買賣合同解除后雙方事先簽訂的仲裁協議仍然有效)。
【例題】甲公司與乙公司解除合同關系,則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隨之失效。( )
【答案】×
4、仲裁協議的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例題1】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006年)
【答案】√
【例題2】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協議,屬于無效的有( )。(2007年)
A、甲、乙兩公司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依法約定有仲裁條款,其后,該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
B、王某與李某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將他們之間的扶養合同糾紛交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C、鄭某與甲企業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確,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
D、陳某在與高某發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后,脅迫高某與其訂立將該合同糾紛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協議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2)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包括: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選項B);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選項D);④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選項C)。
5、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判斷題)。
6、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員組成。
(2)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但一般不公開進行。(私事)
(3)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4)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解釋】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7、仲裁裁決
(1)仲裁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例題】甲、乙因合同糾紛達成仲裁協議,甲選定A仲裁員,乙選定B仲裁員,另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3人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應當采取的做法是( )。(2005年)
A、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B、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C、提請仲委員會作出裁決
D、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裁決
【答案】A
【解析】(1)形成2種不同意見: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2)不能形成多數意見(形成3種不同意見):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行政復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撤銷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解釋】考生注意申請撤銷的時間(注意單選題)、人民法院的限定條件。
【例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依法應當撤銷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是( )。(1999年)
A、裁決書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
B、裁決書作出之日起1年內
C、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
D、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年內
【答案】C
(4)仲裁裁決的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相關鏈接】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例題1】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答案】√
【例題2】下列各項中,符合《仲裁法》規定的有( )。
A、仲裁實行自愿原則
B、仲裁一律公開進行
C、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D、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AC
(二)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決定
1、 行政復議的范圍(重點)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提出行政復議。
【當事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
(1)不服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2)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申訴,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3)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解釋】A、B企業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經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調解,如果對調解結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因為甲、乙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本質上是“民事糾紛”,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非合同的當事人。
【例題1】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有( )。 (2001年)
A、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
B、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資格證決定不服的
C、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決定不服的
D、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的
【答案】ABCD
【例題2】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2002年)
A、對工商局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決定不服
B、對工商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
C、對財政局作出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不服
D、對稅務局作出的給予其職工降職處分決定不服
【答案】D
【例題3】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2006年)
A、某公司不服稅務局對其作出的罰款決定
B、某公司不服工商局對其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決定
C、某公司不服公安局對其作出的查封財產決定
D、某行政機關公務員不服單位對其作出的記過處分決定
【答案】D
【例題4】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2007年)
A、鄭某不服某稅務局對其作出的罰款處罰決定
B、村民李某不服某鎮政府作出的關于李某與高某之間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調解
C、甲企業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銷其營業執照的決定
D、鄭某不服某公安局對其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
【答案】B
【解析】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不能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