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票據法
考點:
1、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3、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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