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年:
(1)外方收購方式出資的,收購資金1年內交清;
(2)破產終結后1年又發現破產財產的由法院追回;
(3)A新股發行應與遷移次隔1年以上;
(4)公司債券要上市其期限為1年以上;
(5)下列訴訟時效為1年: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
(6)工資儲備基金累計達到本企業1年工資總額的,不再提取;
(7)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應在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1年以上;
(8)《合同法》保全措施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9)《合同法》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行使的時效為限制: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7、2年:
(1)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
(2)證券協會會員任期2年,會員大會2年一次
(3)公司債券連續2年虧損的暫停上市
(4)見票即付匯票2年喪失付款請求權
(5)對出票人、承兌人行使權利為票據到期日2年
(6)設立外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境內代表機構有2年
(7)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具備條件之一: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2年。
(8)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
18、3年:
(1)稽查特派員及助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但不得在同一企業連任。
(2)合作企業董事會任期3年
(3)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有責任的負責人3年內不得任董事、經理
(4)國有企業股份制前3年盈利
(5)原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組設立)增資發行新股,股票上市前3年連續盈利
(6)發行債券應連續3年盈利
(7)發起人3年內不準轉讓股票
(8)上市公司連續3年虧損應停牌
(9)可轉換債券期限為3-5年
(10)兼并方的應付價款數額較大,在取得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
(11)優勢企業兼并連續3年虧損的企業,經銀行核準,可免除被兼并企業原欠貸款利息
(12)企業連續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務,并實現企業財產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門給廠長或者廠級領導給予相應獎勵。
(13)增資發行新股,最近3年財務無虛假記載;
(14)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
(15)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
(16)凡脫離會計工作崗位連續時間超過3年,所持會計證自行失效 ;
(17)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不得超過3年;
(18)合作經營企業董事任期不得超過3年。
19、4年:
(1)合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任期為4年
(2)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20、5年:
(1)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債權人連續5年未提出債權請求的,債務人清償責任消滅
(2)犯貪污侵占罪等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經理
(3)封閉式基金存續為5年以上
(4)被兼并企業原欠貸款本金可分5年還清,仍有困難,可給予1至2年的寬限期
(5)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1、20年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