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1頁
第二章3頁
第三章5頁
第四章6頁
第五—七章7頁
第八章 第九章 8頁
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這一章與去年的內容比較,增加了一節內容,即法律行為和代理的內容。此外,在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即仲裁、訴訟和行政復議三個途徑中,也都增加了相應的內容。本章近幾年的分值為3至5分,由于今年本章進行了一些結構上的調整,所以預計本章今年的考分會有所增加,大概會在8分左右,主要以客觀題為主。法律行為、代理、訴訟時效這三個知識點可以在主觀題中出現。
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本章主要知識點:
一、經濟法的基本概念(了解)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中所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了解)
1、市場主體調控關系
2、市場運行調控關系
3、宏觀調控關系
4、社會分配調控關系
三、經濟法的淵源(熟悉)
1、經濟法的淵源就是法律規范賴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在考試中常出現經濟法形式的內容,這兩者實質上是一樣的。
2、每類經濟法的淵源的制訂機關和效力范圍。(多以選擇和判斷方式考查,如果出現混排的選項,注意層次的問題)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訂,效力僅次于憲法,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法律通常都以“法”的形式出現,例如“公司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等。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效力上次于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訂。法規一般以“條例”的形式出現,如“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等。
例題:下列規范性文件中,屬于行政法規的有:()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B、國務院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制訂的《深圳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
D、中國人民銀行制訂的《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
答案:B
解析:A項屬于法律,B屬于行政法規,C屬于地方法規,D屬于部門規章。
(4)規章: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規章通常以“辦法”形式出現。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和特別行政區法: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6)司法解釋:是最高法院針對司法工作實踐中的問題所作的法律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7)國際條約和協定:我國參加或承認的國際條約或協定。
要求考生記住這幾種淵源的制訂機關及效力。
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系
考生熟練掌握本節各類知識點。
一、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三要素
分別是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這三個要素是所以法律關系的基礎內容,要求重點掌握。
(一)主體
所謂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當中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
主體資格的取得:通常包括法定取得和授權取得。要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通常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如果不合格,不能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當事人或參加者。
衡量主體資格的標準: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一般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對于法人來說,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一定是一致的,有權利能力就有行為能力。比如國有企業:企業的財產歸國家所有,國有企業對國家所有的財產進行經營管理。國有企業只所以能對國家所有財產進行管理、經營是因為國家的授權,國家以發放營業執照的方式授權國有企業對國家所有的財產經營管理,所以國有企業取得權利能力的同時,行為能力也限制在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內。而作為自然人,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不必然一致。一般來說,作為公民行為能力分為: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屬于無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別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行為要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年滿十八歲或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但有獨立的經濟生活來源的人,屬于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該對自己的行承擔負法律責任。(掌握)
在我國,經濟法律主體主要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內部組織、公民、個體工商戶等。
學習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和國家司法機關(公、檢、法)。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國這機關主要是指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國家機關,其他國家機關是不能成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
2、國家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例如國家發行國債時,國債購買者與國家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再如國家以政府的名義與外國簽訂經濟協議,國家也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3、事業單位根據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委托實施經濟管理職責時,是以經濟管理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
4、社會團體,如工會、婦聯等,是作為第三方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的。
5、企業內部組織無獨立法律地位,但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例如工廠下屬的車間承包經營時,車間就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但相關當事人與車間在經濟交往過程中發生經濟糾紛,相關當事人只能對該車間所屬的工廠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起訴該車間。所以說企業的內部組織無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卻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即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內容,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是對等的。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項權利:
經濟職權、所有權、法人財產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等。
經濟職權重點掌握以下內容:
1、經濟職權的性質:按法律規定,經濟職權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質,并不僅僅具有經濟性質。(單選或判斷)
2、經濟職權對于國家機關的行政人員來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所以不能隨意放棄或轉讓。
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四項權能。
債權是一種乞求權,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
(三)客體(重點掌握,注意教材的舉例并適當做些練習)
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
1、物,亦稱有體物,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以物質形態表現
(2)具有經濟價值
(3)能為人們所利用和控制
(4)不能是限制流通物或禁止流通物
例如:陽光、空氣不能成為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機器設備、生產生活資料等就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武器、毒品等屬于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也不能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2、經濟行為:包括管理行為、提供勞務的行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
3、非物質財富:原教材中稱為智力成果,新教材的非物質財富中既包括智力成果,也包括道德產品。智力成果,其法律表現形式主要是商標、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有技、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等。道德產品包括榮譽稱號、嘉獎表彰,是法人榮譽權的客體。
(四)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及消滅
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及消滅,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
1、經濟法的規范
2、經濟法的主體
3、法律事實
一般題目在“法律事實”這一項出題較多,它是指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及消滅的客觀現象,包括事件和行為。事件包括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常見以下幾個考點:
判斷“只有違法行為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及消滅”這句話是否正確。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都可以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及消滅。
再如:直接問各項哪些屬于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及消滅的絕對事件或相對事件。一般來說,絕對事件是人的主觀意志不能決定的,比如地震;相對事件是人的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如戰爭。考生注意審題。
有時需要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才能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及消滅。如保險賠償關系的發生:只要按規定繳納保費,保險的法律關系就已形成,但賠償是否發生,要看是否有約定的情況或事項出現。比較典型的如航空保險。這種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出現才引起一個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及消滅的,這種事實稱為事實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