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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10分,2007年的分值為7分。本章題型主要為客觀題,2001年、2003年和2005年的簡答題出自本章。
最近3年題型題量分析
2005年2006年2007年
單選題2題2分3題3分3題3分
多選題4題8分1題2分2題4分
判斷題1題1分1題1分
簡答題1題5分
合計8題16分5題6分5題7分
本章基本結構框架
破產界限
1、破產申請和受理 破產申請
破產受理(重點)
本 管理人的產生和組成
章 2、破產管理人 管理人的職責
主 管理人的行為限制
要 撤銷權(重點)
內 3、債務人財產 債務人的無效行為(重點)
容 抵銷權
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重點)
破產費用
4、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重點)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重點)
5、債權申報(重點)
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6、債權人會議 債務人會議的召集(重點)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決議(重點)
債權人委員會
重整申請(重點)
7、重整 重整期間(重點)
重整計劃的批準(重點)
重整計劃的執行
和解協議的通過及裁定(重點)
8、和解 和解協議的效力(重點)
和解協議的終止
9、破產財產的分配(重點)
10、破產程序的終結(重點)
本章重點與難點分析
【考試大綱基本要求】
1、掌握破產界限、破產申請和受理
2、掌握破產管理人
3、掌握債務人財產
4、掌握破產費用和共益費用
5、掌握破產申報
6、掌握債權人會議
7、掌握破產清算
8、熟悉重整
9、熟悉和解
10、了解破產的概念、企業破產法的概念
11、了解違反破產法的法律責任
一、破產申請和受理
(一)破產界限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規定清理債務。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二)破產申請
1、申請人
(1)債務人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解釋】債務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三個選擇,債權人有“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兩個選擇。
【例題】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
【答案】×
(3)清算人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相關鏈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組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2、人民法院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注意單選題)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對企業破產有管轄權的是( )。(2002年)
A、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破產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D、債務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答案】A
【例題2】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對企業破產案件實施管轄權的法院是( )。(2006年)
A、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B、債權人住所地法院
C、企業破產財產所在地法院
D、債權人和債務人協議選擇的法院
【答案】A
3、上訴
(1)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解釋】在整個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僅限于“不予受理”和“駁回破產申請”這兩個裁定。破產程序開始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產的裁定、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訴。
【相關鏈接】(1)可以上訴的裁定,當事人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權提出上訴的是( )。
A、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B、宣告破產的裁定
C、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裁定
D、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答案】A
【例題2】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的有( )。
A、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B、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C、破產宣告的裁定
D、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
【答案】AB
(三)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解釋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
【解釋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即破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財產要公平地清償“全體債權人”,因此,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肯定無效。
【解釋3】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個別清償肯定無效,破產程序開始前6個月的個別清償可以撤銷。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解釋】(1)破產企業租用他人的設備,出租人通過“管理人”取回;(2)他人租用破產企業的設備,承租人應當向“管理人”交回。
3、尚未履行的合同(綜述)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1)繼續履行
①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②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優先于普通債權,因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繼續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 )。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繼續履行合同
C、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合同
D、變更合同
【答案】C
【例題2】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 )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 )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A、30日、30日 B、30日、2個月
C、2個月、30日 D、2個月、2個月
【答案】C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關財產計入債務人財產;執行程序中止后,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解釋】執行程序為什么“中止”而非“終止”?破產程序開始后,有可能引入“刀下留人”的和解、重整程序,如果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那么該企業必死無疑。
【案例】A、B企業于2007年4月1日簽訂買賣合同,B企業根據合同約定按期發貨后,債務人A企業拒絕支付貨款100萬元。為此,B企業作為原告于2007年5月1日對A企業提起訴訟,甲人民法院審理后于6月20日終審判決(二審判決)A企業向B企業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合計110萬元。根據B企業的申請,甲人民法院將A企業的辦公樓查封,擬用于清償對B企業的債務。至此,該民事糾紛案件已經審結但尚未執行。2007年7月1日,乙人民法院受理了A企業的破產申請。A企業的破產程序開始后,其財產要公平地清償“全體債權人”。因此,對辦公樓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辦公樓計入債務人財產,用于對全體債權人的分配。執行程序中止后,B企業只能憑甲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乙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其破產債權為110萬元(假設清償率為10%,B企業只能分回11萬元,這就是同破企業打交道的下場,煮熟的鴨子馬上就到嘴邊了,最后還是飛了)。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解釋】(1)如果債務人不破產,因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原告有兩個選擇。(2)如果債務人的破產程序開始,債權人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