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破產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產生(P185)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更換,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2、管理人的報酬(屬于破產費用)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
3、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4、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機構或人員中,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有( )。(2008年)
A、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
B、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C、因貪污罪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D、破產企業的債權人
【答案】AB
二、管理人的職責(P186)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破產管理人的職責的是( )。(2008年)
A、接管債務人的賬簿等資料
B、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
C、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
D、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決定繼續債務人的營業
【答案】D
【例題2】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下列各項中,屬于管理人職責的是( )。
A、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B、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C、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D、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
【答案】ACD
三、管理人職責的限制(P187)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1)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3)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4)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5)借款
(6)設定財產擔保
(7)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8)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9)放棄權利
(10)擔保物的取回
(11)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例題】千葉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百草公司申請破產,法院指定甲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錯誤的是( )。
A、甲律師事務所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經人民法院許可,有權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千葉公司的營業
B、甲律師事務所有權處分千葉公司的財產
C、甲律師事務所有權因擔任管理人而獲得報酬
D、如甲律師事務所不能勝任職務,債權人會議有權罷免其管理人資格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