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2009年教材的主要變化
2007年教材根據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企業破產法》進行了重寫
2008年、2009年教材未進行調整
第一節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第二節 破產申請和受理
一、破產界限(P181)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規定清理債務。
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是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二、破產申請(P182)
1、申請人
(1)債務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2)債權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3)清算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組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例題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
【答案】×
【例題2】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該企業法人為了處理其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可以( )。
A、申請破產清算
B、直接向法院申請和解
C、決議解散并進行清算
D、直接向法院申請重整
【答案】ABD
2、地域管轄(P182)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對企業破產案件實施管轄權的法院是( )。(2002年)(2006年)
A、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B、債權人住所地法院
C、企業破產財產所在地法院
D、債權人和債務人協議選擇的法院
【答案】A
3、上訴(P183)
(1)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整個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僅限于“不予受理”和“駁回破產申請”這兩個裁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產的裁定、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訴。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的有( )。
A、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B、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C、破產宣告的裁定
D、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
【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