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債務人財產
一、基本規定(P189)
(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包括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
(2)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財產中,屬于債務人財產的有( )。
A、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房屋
B、破產宣告后破產人得到的銀行存款利息
C、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用于抵押擔保的財產
D、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答案】ABCD
二、撤銷權(P190)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例題】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債務人甲企業的破產申請,甲企業的下列行為中,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A、甲企業于2007年3月1日對應于2007年10月1日到期的債務提前予以清償
B、甲企業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業無償轉讓10萬元的機器設備
C、甲企業于2006年9月1日與其債務人丙企業簽訂協議,放棄其15萬元債權
D、甲企業于2007年2月10日將價值25萬元的車輛作價8萬元轉讓給丁企業
【答案】ABD
2、個別清償的撤銷(P191)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如被撤銷,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計入破產財產。個別債權人的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樣計入破產債權。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