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債權申報
一、債權申報的期限(P197)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 )。
A、最短不得少于10日,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B、最短不得少于15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C、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D、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答案】C
二、債權申報的要求(P198)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7、保證人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例題1】附利息的債權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停止計息。( )
【答案】×
【例題2】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債權申報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8年)
A、債權人對附條件的債權可以申報
B、連帶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共同申報
C、債權人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不得補充申報
D、債權人對訴訟未決的債權不得申報
【答案】A
【例題3】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可以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有( )。
A、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B、破產宣告時附停止條件的債權
C、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D、管理人決定解除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除實際損失之外,依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對方當事人的違約金
【答案】ABC
三、債權表的編制(P199)
(1)管理人:編制
(2)債權人會議:核查
(3)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