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義務人
包括單位和個人。
(二)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下列納稅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
2、個人(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
3、非企業性單位。
4、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辦法
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納稅人是總分支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但分支機構是商業企業(現為非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外的其他企業,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為了加強對加油站成品油銷售的增值稅征收管理,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現為80萬元),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
(三)一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納稅人一經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三、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現為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四、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分類管理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1、對新辦小型商貿企業改變以前按照預計年銷售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辦法。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必須自稅務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現為80萬元),方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2、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以及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輔導期結束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型商貿企業,可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二)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管理
未經實地查驗或查驗情況與申請資料不符的,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三)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來源:考試大
一般納稅人的輔導期一般不應少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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