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應納稅行為
(一)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出廠環節)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出廠)時納稅。分產品。可能有三種類型:
從價定率計征法、從量定額計征法以及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法。具體如下表:
三種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適用產品范圍列舉 |
計稅公式 |
從價定率計稅 | 不含稅銷售額 | 類如:酒精 |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比例稅率 |
從量定額計稅 | 銷售數量 | 類如:啤酒、汽油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
復合計稅 | 銷售額、銷售數量 | 類如:白酒、卷煙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售數量×單位稅率 |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于移送使用時納稅有三種情況:
(1)有價格的按照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2)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具體如下表:
種計稅方法 |
計稅公式 |
從價定率計稅 | 應納稅額=(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適用稅率 |
復合計稅 | 應納稅額=(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 ×適用稅率 + 自產自用數量×單位稅額 |
從量定額計稅 | 應納稅額=移送使用數量×定額稅率 |
3、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二)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有三種類型: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時(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計算有三種情形。具體如下表:
三種計稅方法 |
計稅公式 |
從價定率計稅 | 應納稅額=(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適用稅率 |
從量定額計稅 | 應納稅額=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
復合計稅 | 應納稅額=(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適用稅率 + 委托加工數量×單位稅額 |
(三)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有三種情況。具體如下表:
三種計稅方法 |
計稅公式 |
從量定額計稅 | 應納稅額=進口數量×單位定額稅額 |
從價定率計稅 | 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適用稅率 |
復合計稅 | 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適用稅率+ 進口數量×單位稅額 |
(四)零售環節(從價定率法)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生產、進口環節改為零售環節納稅,相應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或受托加工(另有規定者除外)、受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
自2002年1月1日起,鉆石及鉆石飾品也由生產、進口環節改為零售環節納稅,相應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鉆石及鉆石飾品零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五)批發環節(從價定率法)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消費稅稅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