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地點、期限
(一)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5、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6、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款。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納稅,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貨的當天。
7、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消費稅納稅地點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2)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繳納;
(3)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在同一省內、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