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法律制度
增值稅的概念
增值稅是指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2009年起我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
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一)、銷售貨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舉例∶甲為卷煙廠,生產卷煙批發給A批發商,甲是生產者要交納消費稅,銷售卷煙交增值稅,A批發商將煙批發給B零售商,A向B銷售時需要交增值稅,不需要繳納消費稅。B零售商將卷煙零售給消費者時,需要繳納增值稅。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稱銷售應稅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舉例:A企業委托B加工煙絲,委托方A為消費稅納稅義務人,受托方B提供加工勞務,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三)、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對于進口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
提示: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1、生產貨物;2、進口貨物;3、委托加工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