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
納稅人的“多元化經營”既涉及到“增值稅”(應稅貨物銷售、應稅勞務),又涉及到“營業稅”(增值稅非應稅勞務):
(1)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2)不分別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稅。
舉例:某酒店既提供客房服務,又開設小賣部銷售啤酒。其中,提供客房服務繳納營業稅,銷售啤酒繳納增值稅。如果酒店分別核算啤酒的銷售額和客房的營業額,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
混合銷售 |
兼營 |
是否同時發生 |
同時發生 |
不一定 |
是否針對同一銷售對象 |
針對同一對象:①同一銷售行為;②價款來自同一買方 |
不一定:①同一納稅人;②價款來自不同消費者 |
稅務處理 |
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合并征收一種稅 |
(1)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2)部分別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稅 |
(七)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其他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
(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5)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
(6)單獨銷售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
(7)縫紉業務。
(八)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
(1)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
(2)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
(3)郵政部門發行報刊;
(4)電信局銷售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
(5)融資租賃業務:
(6)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