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1)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企業廠長(或公司董事),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禁止
(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2)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而非董事會、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提示: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規定,或者事先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同本公司進行交易。
(3)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例題1】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李某擬將其所有的一套商住兩用房屋以略低于市場價格的條件賣給公司作為辦公用房。關于交易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2005年)
A、該交易在獲得公司監事會批準后可以進行
B、該交易在獲得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可以進行
C、該交易在獲得公司股東會批準后可以進行
D、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允許此種交易,該交易可以進行
【答案】CD
【例題2】公司董事從事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
[答案]√
[解析]公司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