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上市公司的收購
一、上市公司收購
(一)上市控制權的界定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二)收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
【例題】根據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 (2008年)
A、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B、收購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C、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D、收購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答案:ABCD
解析: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額五種情形。其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同樣也不能作為收購人收購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