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證券發行
一、證券發行的一般規定
(一)公開發行證券的有關規定
《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3、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否則就屬于公開發行。
【例題】根據《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是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
答案:×
(二)保薦制度主要內容
1、建立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管理制度。證券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
①保薦代表人數量少于2名;
②公司治理結構存在重大缺陷,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
③最近24個月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從名單中去除。
2、保薦期間分為兩個階段,即盡職推薦階段和持續督導階段:
①從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到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
②證券發行上市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3、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應當”實行保薦制度。
【例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并依法采取承銷方式,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的證券有( )。
A、股票
B、公司債券
C、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D、證券投資基金
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