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二: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匯和外匯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匯管理體制
(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1.經常項目的概念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2.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我國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即經常項目可兌換。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并非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但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1.資本項目的概念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2.跨境投資登記、許可制度
3.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結售匯制度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
(四)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
(五)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六)外匯監督檢查制度
三、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
1.逃匯
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套匯
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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