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五: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一、財政監督法律制度(了解)
(一)財政監督概述
1.財政監督的內容
財政監督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財政收支活動的監督;另一是通過財政收支活動的監督實現對國民經濟運行的調控。
對財政收支活動的監督,包括:(1)對預算、計劃的編制及執行的監督;(2)對財政收入上繳的監督; (3)對財政投資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監督;(4)對行政事業經費使用和管理的監督;(5)對國家出資企業財務收支活動的監督。
監督的角度主要有三性:合法性、合規性、效率性。
(二)財政監督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教材主要介紹狹義人大監督、審計監督、狹義財政監督(下面簡稱"財政監督")。
(三)人大監督法律制度
1.監督主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其常設機關。監督財政,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和職責之一。
2.監督職權
預決算監督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財政監督職權的主要方面。
(四)審計監督
審計監督主體是審計機關。我國的審計機關包括中央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即審計署。審計署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地方審計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廳、局。
(五)財政監督主體及職權
1.財政監督主體
財政監督,包括財政和稅收、國資、海關等相關部門所進行的監督。
最狹義的財政監督,僅指政府財政部門所進行的監督。根據我國現行的財政體制,財政監督的主體是政府財政部門及其相關內設機構。
2.財政監督職權
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一)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概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包括如下兩類制度:一是違法主體、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制度;二是執法主體、執法權力和執法程序制度。
(二)財政違法主體
財政違法主體,是指財政法定義務的違反者,即財政違法行為的主體。
財政違法主體的具體形態就可以包括財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企業、非企業單位、特定個人。
1.財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財政機關包括:(1)負責收取稅收收入和各種非稅收入的財政收入執收機關;(2)承擔國家財政資金收支出納任務的國庫;(3)財政預決算的編制和預算執行機關;(4)依法獲取、使用和管理財政資金的其他國家機關。值得注意的是,在預算法中,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可能會成為預算違法行為的主體。
2.企業。基于稅收義務和財政資金使用,企業可能成為財政違法行為的主體。
3.非企業單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非企業單位。
4.特定個人,包括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上述機關、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
(三)財政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了解)
財政違法行為,是指違反財政法律義務的行為。根據《條例》的規定,財政違法行為分為l4類。財政違法主體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通報批評、警告等處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四)財政執法主體
財政執法主體的種類
根據《條例》的規定,財政執法主體包括以下3類: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
(3)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五)財政執法權限和責任(了解)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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