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四:價格法律制度
一、價格調控制度
價格特別干預制度: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于預措施。
二、價格規制制度
(一)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制度
1.政府定價的范圍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1)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4)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2.政府定價權限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二)經營者價格行為規制制度
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價格法》及相關規章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1)固定價格、限定轉售價格。(2)掠奪性定價。(3)哄抬價格。(4)價格欺詐。(5)價格歧視。(6)壟斷高價、壟斷低價。(7)其他價格違法行為,包括: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等等。
三、價格管理與監督體制
四、價格違法責任
相關推薦: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計劃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分享匯總
熱點推薦: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專題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HD高清課件全新上線,48小時免費試聽,并提供講師在線答疑、課堂習題等專業服務。詳情點擊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