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經濟法》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定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2.名稱: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3.責任:
(1)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
①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②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風險防范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單獨立戶管理)、辦理職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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