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經濟法》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1.入伙
(1)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約定→一致同意
(2)責任:(約定事項)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退伙
(1)退伙的原因
①自愿退伙:
協議 | 約定了合伙期限 + 一致同意 |
通知 | 未約定期限 + 無不利影響 +提前30日通知 |
②法定退伙:
當然退伙 |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被宣告破產; ④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
實際發生之日為生效日 |
除名 | (法定事項)下列情形之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為生效日 |
(2)效力:退伙人對退伙前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財產繼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該合伙人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如果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合伙企業入伙和退伙承的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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