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經濟法》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限制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行為有效
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 | 行為有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超越限制 | |
個人獨資企業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員超越投資人對其職權的限制 |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未經一致同意 | 行為無效(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
2.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1)先企業后個人——合伙企業對外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對外連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合伙人主張;
(3)對內按份——清償數額超過其規定的虧損承擔比例,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3.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兩不得:
(1)債權人不得以其對合伙人的債權抵銷合伙企業債務;
(2)債權人不得以其對合伙人的債權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兩可以:
(1)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償;
(2)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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