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經濟法》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的情形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 投資人 ——NOT債權人、繼承人、管理人等 |
強制清算 | 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
【鏈接1】公司法自行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鏈接2】公司法強制清算:由債權人申請;債權人不提,股東提。
2.程序: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鏈接】公司法: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其債權。
3.清償順序: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其他債務
4.持續清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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