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經濟法》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考點精講】:經濟法的概念及體系
(―)經濟法概念
“經濟法”這一概念起源于法國。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頒布了《煤炭經濟法》和《鉀鹽經濟法》。之后,德國出版了很多以經濟法為題的學術著作和教科書。經濟法概念有了較為完整的含義。從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背景考察,西方國家的經濟法,是在從自由資本主義經濟過渡到壟斷資本主義經濟過程中,國家為應對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市場失靈和經濟危機等問題,而越來越普遍采取干預措施的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在我國,經濟法是在改革開放和加強經濟法制的背景下逐步興起的,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步伐的推進而不斷豐富和完善。目前,經濟法的概念、范疇等在學術界尚存在分歧。本教材不對學術性分歧作探討和研究。經濟法現象已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從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來看,它實際是社會經濟集中和壟斷的產物,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具體表現。在我國《民法通則》的立法說明中,就民法與經濟法、行政法的關系作了如下解釋:“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即橫向的財產、經濟關系。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國家和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內部等縱向經濟關系或者行政管理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主要由有關經濟法、行政法調整……”據此,可以說,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體系
如同經濟法的概念一樣,對經濟法的系問題,學術界也存在不同認識。本教材按照經濟關系以及經濟法所調整的基未內容,將經濟法體系作如下劃分:
1.經濟組織法,指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業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
2.經濟管理法,指國家在組織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計劃和產業政策、財稅法、金融法、外匯、價格、市場和特定行業管理法等。
3.經濟活動法,指調整經濟主體在經濟流通和交換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產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按照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經濟法考試大綱的要求和確定的范圍,本書內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學中的經濟法體系范圍,同時也涉及傳統民商法的相關內容,包括總論、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體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稅法律制度、企業所得稅得稅法律制度和相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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