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經濟法》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1.合伙企業的財產構成:
包括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接受贈與的財產)。
2.合伙企業的財產性質:
(1)獨立性: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的。
(2)完整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對外有效,對內賠償
3.財產份額的轉讓:
★對外轉讓
(1)條件: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約定→一致同意)
(2)優先購買權: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約定→ 優先購買權)
對內轉讓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4.財產份額的出質: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即:質押,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合伙企業中,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的,屬于權利質押)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因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有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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