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中級經濟法關鍵在記住法條,然后勤看勤背,為了幫助大家攻克中級經濟法條,233網校學霸君為大家整理了《中級經濟法》法條,趕緊來學習吧!
中級經濟法必背法條:股東未盡出資義務(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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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總結】非貨幣財產出資——應當評估——評估結果<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未全面履行
2、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總結】事后貶值——不怪出資人
3、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否則認定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4、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5、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該股東追償。
6、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