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什么時間召開?由法院主持召開以及會議主席的選舉是否正確?
?。?)債權人會議的表決結果分析,和解協議能否通過?為什么?
(3)該企業的破產財產有多少?
答案:
?。?)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所以,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該次債權人會議是正確的,但是債權人會議主席的選舉是不正確的。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設立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不應當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產生。
?。?)和解協議不能通過?!镀飘a法》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無表決權。本案中出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數為17位,有2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應計入有效表決人數,有9位債權人表決同意,已經過了半數;其所代表的債權額為3000萬元,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數額為7000萬元,可見表決通過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不足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所以該和解協議不能通過。
?。?)該企業的破產財產為:2500—1000(已提供擔保的財產)+400(股東補足的財產屬于破產財產)—80(黨、團、工會等社團組織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100(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300(行使撤銷權追回的財產)=20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