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四、簡答題
(一)1.稅務機關的行為正確。
(1)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未按規定期限申請辦理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
(2)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提請由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納稅人的營業執照。
(3)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參見教材P416。
2.對甲公司的處罰正確。甲公司違反了《稅收征管法》關于嚴禁出借、買賣稅務登記證的規定。稅務機關發現此行為,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甲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錯誤。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銷售免稅項目等,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參見教材P285)
4.應當辦理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所得稅納稅年度為元月1日~12月31日,在1個年度中間開業的,以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5.(1)甲公司發票存根聯的保管不符合規定,應至少保存5年。
(2)對甲公司采取的是稅收保全措施,但程序不正確。首先,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責令其提前交納稅款。其次,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轉移財產等跡象的,可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第三,納稅人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方可采取保全措施,且凍結的存款只能相當于應納稅款部分。
6.董事長的行為屬于抗稅。理由參見教材P438。
7.偷稅罪與抗稅罪的區別參見教材P441
(二)1.合營企業協議中,有以下內容不合法:
(1) 注冊資本占投資總額的比例不正確,注冊資本應占投資總額的1/2以上,注冊資本不應少于450萬美元。
(2) 注冊資本中外方出資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認繳出資額只占注冊資本的15%( );法律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方的出資比例不應低于注冊資本的25%。
(3) 出資時間的規定錯誤,各方合營者應同期、同步、按比例交付出資。第一期的出資時間和比例錯誤。分期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交清。外方最后一期出資的時間不正確,法律規定,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為300萬~1000萬美元,在分期出資情況下,各方投資者的最后一期出資必須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
2.對爭議的解決,應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處理。
(1) 外方私自向第三方轉讓出資錯誤。法律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 外方關于合營企業不設總會計師的觀點錯誤,合營企業應設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負責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
(3) 此次董事會無效。因為必須有1/3以上的董事提議,方能召開臨時董事會;且應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會議。合營企業修改公司章程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為有效。在以上方面,此次會議均未達到法定的比例標準要求。
另外,董事會會議的簽字手續錯誤。公司法規定,應經出席會議的董事及董事會秘書簽字后存檔,監事會主席無須簽字。
3.外方的要求中,以下方面錯誤
(1)外方擬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資的支出部分計入合作企業成本錯誤。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后,方能收回投資。表明合作企業的外方合作者只能用企業利潤先行收回投資,而不能計入成本。
(2)合作期滿,固定資產歸中方投資者所有的處理方式錯誤。凡約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內先行收回投資的,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無償歸中方投資者所有。
(三)1.稅務部門的處罰及處理方法正確。稅法規定,公司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天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逾期不申報的,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請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可以直接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該企業以制造業為主,預計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應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甲公司出租稅務登記證,應承擔違反稅收管理的責任,稅務機關可對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所得。
甲公司拒絕扣繳營業稅,屬于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法的行為,對工程轉包的,總承包人甲公司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因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未扣繳的稅款,并可以處以未扣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甲公司年終必須辦理所得稅納稅申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1個年度中間開業的,以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申報納稅。
5.投資總額為3400萬美元,則設立的合營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1200萬美元,中方出資總額為240萬美元,第一期出資不少于36萬美元,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交清。
(四)1.法院公告的程序正確。破產法規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于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發布公告,法院通知債務人和發布公告的時間符合這一規定。
法院應采取的破產保全措施有:立即通知債務人停止清償債務,通知債務人開戶銀行停止辦理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結算業務,向破產企業全體職工發布公告,要求保護好企業財產。
2.(1)對甲公司與破產企業之間的訴訟案應該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由債務人(甲公司)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申報債權,統一按破產程序公平受償。
(2)所欠丙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禁止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非常清償行為,丙公司只能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3.該企業對B公司仍然承擔保證責任,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為他人擔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而免除,B公司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申報債權,作破產債權受償。
4.丁公司不能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破產法規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日期間對原來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無效。丁公司只能作破產債權申報,用于抵押的房屋作破產財產。
5.欠上級的管理費不予認可,欠科技部門的款項作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