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計算題
(一)1.國債利息收入免稅
2.下列支出不得從收入中扣除
(1)回扣支出=60萬元
(2)在建工程支出=950萬元
(3)工程借款利息支出=1100×10%=110萬元
(4)職工住房折舊及擔保損失=100+130=230萬元
(5)稅收罰款及上交增值稅、企業所得稅=25+500+520=1045萬元
(6)直接對山區小學的捐贈25萬元
3.下列費用超過了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
(1)招待費超標準支出=73-[1500×5‰+(9300+700-1500)×3‰]=40萬元
(2)工資及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超標準
=593.5-500×0.84×(1+14%+2%+1.5%)=100萬元
(3)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考慮公益性捐贈)
【提示】上年發生的虧損從本年稅前利潤中彌補。
=(9300+700+60+90)-(240-60)-(593.5-100)-6140-(330-110)-(73-40)―10―480―190―(300―100)-(260+20+80)-113.5-260×(1+50%)
=1340萬元
允許扣除公益性捐贈=1340×3%=40.2萬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1340-40.2=1299.8萬元
4.全年應交所得稅=1299.8×33%=428.934萬元
年終應補交企業所得稅=428.934-330=98.934萬元
(二)1.專用發票使用有以下不當之處:
(1)銷售折扣不應單獨開紅字專用發票沖銷,應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否則應按折扣前的金額計算交納增值稅。
(2)在建工程領用自制產品開出專用發票錯誤,因為在建工程屬于非應稅項目,不得開出專用發票。
2.本期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1)A材料進項稅額510-100×17%=493萬元
(2)免稅農產品及運費=500×13%+30×7%=67.1萬元
(3)乙材料允許抵扣進項稅額=68-68×[700÷(700+300)]=20.4萬元
(4)接受捐贈固定資產進項稅額=34+20×7%=35.4萬元
合計:615.9萬元
3.當期銷項稅額
(1)B產品=5850÷(1+17%)×17%=850萬元
(2)在建工程領用D產品=500×17%=85萬元
(3)E產品=300×17%=51萬元
合計:986萬元
本期應交增值稅=986-615.9=370.1萬元
4.本期應交消費稅=500×20%+300×25%=175萬元
(三)1.以下項目計算錯誤,應予調整
(1)專利技術購價金額扣除錯誤
本年允許扣除的折舊額=240÷(10×12)×10=20萬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40-20=220萬元
(2)職工工資及提取的三項費用扣除錯誤
本年允許扣除數=480×(1+17.5%)=564萬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0-564=36萬元
(3)國債利息收入計算交納所得稅錯誤,應予免稅,扣減應納稅所得額460萬元
(4)固定資產少提折舊=102÷5÷12×2=8.5萬元
(5)招待費扣除錯誤。
超標準招待費=111.5-[1500×5‰+(9000-1500)×3‰]=81.5
(3)公益性捐贈扣除錯誤
允許扣除數=(1050+220+36+110-8.5+81.5-4.6)×3‰=43.29萬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0-43.29=66.7萬元
2.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1050+220+36-8.5+81.5-46+66.71=1399.71萬元
全年應交所得稅=1399.71×33%=461.9萬元
年終應補交所得稅=416.9-240=221.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