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例中第1、3兩項不能扣除,第2項捐贈未超過標準的部分可以扣除。允許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標準=(150+15+30+5)×3%=6萬元
超標準捐贈=30-6=24萬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150+15+30+5-6=194萬元
或=150+15+5+24=194萬元
全年應交所得稅=194×33%=64.35萬元
(十二)1.境外A國所得稅款扣除限額
=10000×33%×2000÷(7000+2000+1000)=660萬元
因為660<700萬元,故本年只能按660萬元扣除。
2.境外B國所得稅款扣除限額
=10000×33%×1000÷10000=330萬元
因為330>220萬元,故本年只能按220萬元扣除。
3.境外已交稅款扣除限額=660+220=880萬元
4.匯總在境內應交所得稅=10000×33%-880=2420萬元
(十三)1.每季度應預交企業所得稅=600×30%× =45萬元
2.資本利息和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不能扣除
3.交際費扣除限款=1500×5‰+(8000-1500)×3‰=27萬元
超標準交際費=87-27=60萬元(不能扣除)
4.新技術開發費可以加扣=120×50%=60萬元
5.被沒收的財物損失不能扣除。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8000-5500-400-(90-40)-(580-100-60+60)-(350-30)+20=1270萬元
6.年終補交企業所得稅=1270×30%-45×4=201萬元
(提示:地方所得稅計算方法相同)
(十四)1.辦公用房應交房產稅
=(1200+300)×(1-20%)×1.2%=14.4萬元
2.招待所應交房產稅=100×12%=12萬元
3.承典房應交房產稅=40×(1-20%)×1.2%=0.384萬元
4.投資房應交房產稅=16×12%=1.92萬元
合計 28.704萬元
(十五)應交車輛購置稅
=[6×(5.85+0.234)÷(1+17%)+(30+16)÷(1-8%)+0.4÷10%]×10%
=8.52萬元
六、綜合題
(一)1、影響票據效力的記載事項是絕對記載事項。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1)匯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上述絕對記載事項缺一則該匯票無效。
出票地和付款地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記錄與否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其次,票據是無因證券,只要權利人持有票據,就享有票據上的權利。至于票據持有人是何原因持有票據,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響票據權利。故甲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票據是文義證券。若票據上記載的出票日期與實際出票日期不一致,以票據記載的出票日期為準,故出票日期為2004年3月19日。
2、承擔人拒絕承兌理由不成立。因為該票據屬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在該票據到期日起10日內提前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時間符合這一規定。
3、提示承兌的記載事項有承兌文句、承兌日期和承兌人簽章。其中,承兌文句和承兌人簽章屬于絕對記載事項,承兌的效力在于確定匯票付款人的付款責任。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匯票上的金額。承兌人在到期日拒絕付款的,必須由持票人承擔延遲責任,支付延遲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
4、丁要求丙、乙、A、B代為付款,屬于行使票據追索權。其主要程序為
(1)匯票額拒絕付款后,其拒絕付款證明,退票理由書等。
(2)從取得拒絕付款證明之日起3日內向自己的前手發出追索通知。
(3)追索的對象包括自己的所有前手,即包括匯票的出票人(甲),保證人(A、B)背書人(乙、丙)等,他們對投票人丁承擔連帶責任。
(4)投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5、丙的理由不成立,丙屬于丁的前手,且背書日期屬于相對記載事項,記載與否,不影響背書連續的效力。在丙背書前票面金額為600萬元,背書后變成900萬元,丙應對票據的變更負文義責任。
6、乙的理由不成立,票據法規定,追索金額包括
(1)被拒絕付出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從到期日起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規定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追索通知書的費用。
7、A、B的觀點均不正確
第一,該票據的保證人為兩人,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因此A有義務支付全部款項
第二,票據的背書轉讓既是票據權利的證明、權利的轉讓;也是票據權利的擔保。B作為前手,對所有后手負保證責任。
8、若乙代為付款后,取該票據而成為持票人,享有票據上的權利,有權對該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其中,因票據變更而增加的金額部分由丙負責。乙有權要求丙對變造行為承擔文義責任。
9、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補救措施。其中,掛失止付不是必經程序,遺失后對象不明確,最有效的補救措施是普通訴訟。
10、(1)上市公司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召開董事會:①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②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股本總數的1/3時;③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提議時;④ 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時。
(2)甲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不符合要求。① 應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實際召開期限超過了這一規定;②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應將審議事項提前30天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于召開會議45天之前作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