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甲、乙雙方有書面購銷合同,《合同法》規定,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信、電子信件等格式。甲向乙發出的書面求購函,實際屬于要約,且到達乙方時生效,乙方回復的電子信件屬于承諾。
2、甲方用于抵押的房產,根據《擔保法》規定,適用登記在先原則,因為房產抵押需要登記,故對丁公司的抵押擔保在先,丁公司可就抵押優先受償,乙公司順序在后。
3、出票銀行拒付錯誤。《票據法》規定,本票屬于出票人自己簽發的、承諾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屬于出票人,故無論乙方是否有款支付,出票銀行均應無條件將款項支付給持票人丙方。
4、乙、丙雙方的書面合同有效。因為丙方雖然無獨立企業法人地位。但《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經營。
5、乙方第三位股東應限期補足出資,其他股東同時承擔連帶責任。
6、甲方不能的直接將款項支付給丙方。因為乙方只是將供貨義務轉讓給了丙方,但向甲方收款的權利并未轉讓給丙方。另外,丙方也未就乙方對甲方的債權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
7、乙方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乙方并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未給甲方造成任何損失。故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條件和結果均不成立。
8、三者之間的債權債務不能抵消。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9、丙企業的清算程序為:
(1)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2)指定清算人;
(3)合伙企業財產首先應用于支付清算費用1.6萬元,剩余財產共20.4萬元按下列順序清償。
① 支付所欠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共10萬元;
② 支付所欠稅款共8萬元;
③ 支付所欠其他債務2.4萬元。
(4)根據無限連帶責任的規定,不足清償部分52.6萬元可用B合伙人的其他財產共41萬元,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其他財產清償。若仍不足清償的,應結束清算程序。但原合伙人仍然承擔清償責任。
(5)編制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三)1雙方與6月20日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因為李某在沒有代理權情況代表甲簽訂的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甲方追認前合同效力不及于甲,由李某由個人承擔責任。
甲于7月5日驗收第一批貨物后,拒絕向乙方支付貨款的理由不成立,因為甲方驗收貨物后,表明該合同屬于部分事實履行的合同,變成有效合同。
2.甲方通知乙方由南方公司代為付款,不屬于合同的變更,合同變更是指在合同主體不變的情況。合同內容的變更。而是屬于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其實質是甲公司付款義務的轉讓。
在付款義務轉讓有效的情況下,南方公司無款支付,乙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要求北方公司及時歸還所欠南方公司的款項,且直接支付給乙公司,代位權的行使的乙公司的債權為限,多余部分應退回給南方公司。
3.A、B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理由成立:
第一.甲轉讓付款義務時,未經A、B同意,合同義務轉讓時擔保人未書面同意時,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若當初轉讓付款義務時,A、B同意,但A、B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的不能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4.合同中未約定運輸由哪一方承擔的,合同雙方應先協商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所不能確定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
5.銀行拒絕付款合法。因為銀行對票據負有形式審查的義務,對背書不連續的票據,有權拒絕付款,D在背書時,未注明被背書人名稱,這屬于票據的背書的絕對記載事項,缺少則票據背書無效。
C拒絕對E支付匯票款項正確。因為C在背書時又在匯票背書注明“禁止背書”字樣,后于再背書的,C對D以外的后手,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B拒絕理由成立。票據法規定。保證人對票據的保證必須記載票據正面或粘單上,否則不負有票據的保證責任。
6.該行為屬于票據的變造行為,D應對票據金額的變造負文義責任。
7.丁拒絕卸貨合法。屬于合法行使留置權。
(四)1.公司設立時以下內容不合法
(1)丙投入的房產和丁投入的專利技術作價方式不對,不能協議作價,應予評估作價。
(2)丁出資的專利技術作價金額不合法,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超過了20%的法律規定。
(3)乙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兼監事錯誤。公司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能兼任監事。
(4)公司通過發行債券融資的觀點錯誤,因為該公司屬于自然人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
2.稅務機關的要求正確
(1)房屋交換、投資,應視同出售,應交納契稅。
(2)專利技術對外投資視同轉讓,應交營業稅。
3.甲、乙的行為屬于向股東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違反公司法行為,應對二位直接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4.丙、丁向A轉讓股權合法,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不購買,又不同意轉讓的,視為同意轉讓。
5.甲的行為不合法
(1)甲違反規定自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除將其所得40萬元收歸本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給予甲以處罰。
(2)甲作為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經理違反規定,以本公司資產為自己的債務擔保,應責令取消擔保,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將違法收入歸公司所有,情節嚴重的,由公司予以處罰。
6.合法。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免除,且有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本次股東會決議,A、乙二位股東擁有3/4的表決權,符合公司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