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下面是一份待簽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部分條款(甲方為中國境內A公司,乙方為美國的B公司):
第二條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企業,其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十二條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為450萬美元。中方投資350萬美元,其中場地使用權作價50萬美元,廠房機器作價200萬美元,現金100萬美元.外方投資100萬美元,其中現金70萬美元,機器設備作價30萬美元(向某國租賃)。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首屆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出資多的一方擔任。
第三十六條合營公司按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四十三條對本合同的修改,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決議后方能生效。
請指出上列條款中有無不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之處,如有,請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