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ABD
[解析]: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只有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才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
[答案]:ABD
[解析]:C更正確的表述應為“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
3.
[答案]:BCD
[解析]:A選項正確,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B選項錯誤,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C選項錯誤,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D選項錯誤,公司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債務前,不得分配給職工。
4.
[答案]:ACD
[解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5.
[答案]:BC
[解析]:根據規定,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合營企業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6.
[答案]:BC
[解析]: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買賣股票,所以B項不符合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以C項不符合規定。
7.
[答案]:ABCD
[解析]:根據規定,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8.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第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第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1/3時;第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第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9.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屬于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收入上繳管理規定的行為。
10.
[答案]:ACD
[解析]: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11.
[答案]:ABC
[解析]: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屬于破產財產分配的第一順序,并不屬于破產費用的范圍。
12.
[答案]:AD
[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償。
13.
[答案]:BCD
[解析]: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缺一則票據無效。票據金額以中文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不一致時、票據無效。付款日期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14.
[答案]:AD
[解析]: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出資證明書、年度會計報表、清算的會計報表,應當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方為有效。
15.
[答案]:AD
[解析]: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經合營各方協商一致,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合營企業增加、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修改合營企業章程,并辦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手續。本題中,C選項的備案應為核準;B選項涉及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6.
[答案]:CD
[解析]:根據規定,重整計劃草案經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同意通過。選項A代表的債權額沒有達到該組債權總額的2/3,選項B的債權人沒有過半數,所以此題選擇CD。
17.
[答案]:ABD
[解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18.
[答案]:AD
[解析]: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申請和解,只有債務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19.
[答案]:ABD
[解析]:能夠作為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已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是不確定的事實,即條件是否必然發生,當事人不能肯定;(3)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4)是合法的事實,不得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而不涉及法律行為的內容,即不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20.
[答案]:ABC
[解析]:在《合同法》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當事人的變更即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在《合同法》中稱為合同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