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1.2006年6月1日,甲公司與建行簽訂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約定:
(1)借款總額為200萬元;
(2)借款期限為3年8個月;
(3)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1%,3年8個月的應付利息在發放借款之日預先一次從借款本金中扣除;
(4)借款用途為用于購買機器設備;
(5)甲公司應當每季度向建行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和借款資金使用情況。在甲公司與建行簽訂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時,建行與乙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
根據約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廠房為甲公司提供抵押擔保。2006年6月10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2006年9月1日,建行與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合同標的為乙公司的廠房,乙公司得知后明確表示反對。2006年10月1日,乙公司和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乙公司擬將抵押的廠房轉讓給丁公司,轉讓時乙公司未通知建行,也未告之丁公司該廠房已經抵押的情況。2006年11月1日,建行將其對甲公司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工行,同時通知了甲公司和乙公司。
要求: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如何處理?
(2)根據上述提示內容,甲公司應當如何向建行支付利息?
(3)如果甲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用處使用銀行貸款,建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4)建行與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5)乙公司向丁公司轉讓廠房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6)如甲公司不能償還銀行貸款,工行能否向乙公司行使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答案]:
(1)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在本題中由于借款期間為3年8個月,所以甲公司應當每屆滿1年時向建行支付利息,最后8個月的利息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3)建行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建行與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根據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定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在本題中,建行于2006年9月1日和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但權利人乙公司明確反對后則屬于無效合同。
(5)乙公司向丁公司轉讓廠房的行為無效。根據規定,在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為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之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6)工行可以向乙公司行使抵押權。根據規定,債權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主債權時,也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在本題中,建行向工行轉讓其對甲公司的主債權時,從權利即建行與乙公司廠房的抵押權也一并轉讓,因此工行在取得對甲公司的主債權時,也取得對乙公司廠房的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