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允價值”記錄被合并方公司資產負債,將給并購整合的參與者帶來稅收遞延的好處,合并中產生的“商譽”處理,新準則給予了企業更大的靈活度。這與國際慣例接軌,對并購活躍的行業結構性利好。
新舊會計準則交替,在資本市場中最為關注的,可能就是“公允價值”概念了,這也是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最大變化,而它影響的深度與廣度目前還難以預測得很具體。
不過,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公允價值”只影響會計信息,不影響公司實際運營,從DCF 估值看,對公司價值的影響有限。另外,《新會計準則第3 號—投資性房地產》明確,其規范的投資性房產的范圍是:“1.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2. 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3. 已出租的建筑物”,所以,房地產公司、商業零售公司受到新準則變化的影響很小,它們的物業絕大部分不適用這項準則,“價值重估”在這兩個行業尤其是零售行業中,更大程度上體現的是“可變現凈值”概念,其激發應更多地歸功于并購,而不是會計準則變化。
“公允價值”對會計信息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項新準則中--《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0 號—企業合并》。非同一控制人之下的企業合并,經營主體發生重大變化,對被并購方資產負債的記錄,以“公允價值”體現,不影響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則,所得稅方面,也沒有處理上的很大爭議,因為在并購交易的過程中,實現“當期收益”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實現,其金額也有限。企業合并中,“公允價值”是必須采用的方法,主并方公司支付的并購溢價,分配為兩部分:1)資產負債按照“公允價值”入賬,2)支付對價超過“公允價值”的部分,記錄為“商譽”,因而合理預見,主并方公司未來資產折舊的基數,將超過合并各方企業的簡單加總,因而產生所得稅遞延的效果,這是產業整合的結構性利好。
新準則在企業合并中的變化,還體現在:1)不記錄“負商譽”(或稱“合并價差”),支付對價低于“公允價值”的部分,增加“當期收益”,這種情況雖然少有發生,但也足夠引起重視:以往,企業處置資產或股權,才帶來非經常性收益;以后,非同一控制人之下的企業合并,也可能給主并方帶來當期收益;2)“商譽”不再逐年攤銷,而是每年做減值測試,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以后年度不能轉回。這樣的規定,其實給了企業很大的靈活性:如果注重當期收益指標,可以不做處理;如果注重現金流,可以加速減值以獲取所得稅遞延。
但是,以“公允價值”記錄“投資性房地產”,卻有很大的爭議,會計準則的實施細則和稅法不做相應規定的時下,無法準確預測公司的反應,因為“公允價值”對于公司而言,有選擇還是不選擇的自由。以往,“投資性房地產”基本已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入賬,每年提取折舊,因而其帳面凈值顯著低于公允價值,企業一旦改變記錄方式,對于當期利潤將產生巨大影響,但是,這部分利潤的所得稅納稅義務如何處置呢?以下方式可以探討:
1. 所得稅納稅義務在當期。估計一般的企業不會選擇采用這種方法,除非大股東想增發或套現,以拉高股價為主要目標。
2. 所得稅納稅義務產生在物業出售時,這符合國際慣例,但中國的稅務制度很難支持。企業選擇“公允價值”記賬,不產生當期納稅義務,以后年度的減值,卻減少當期收益,有避稅之利, 如果稅法的配套如此約定,企業選擇“公允價值”的積極性會很高。
3. 允許企業在幾年內分攤。但企業的行為不一樣,很難配比,另外,投資性房產交易時,還產生土地增值稅等其它稅費,企業很難提前估計,后續年度的可比性將受影響,但企業選用新準則的積極性會比較高。從股東價值角度看,企業最好的方式是盡量取得稅務遞延好處,減少現金流出,那些不顧及長期營運價值而以炒作的態度調控會計信息的公司,反而應該引起投資人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