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下的待攤費用、預提費用在經過指南的征求意見稿、草案、正式稿幾次變化后,最終從財務報表和會計科目中徹底消失了,沒有一點說明,不留一絲痕跡,簡直可說殺之不見血。
讓我們回顧一下這兩個科目消失的過程:
一、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中的“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
首次征求意見稿中僅在固定資產準則解釋中明確固定資產資產修理費不得采取待攤、預提方式,但在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中保留了科目和項目,科目說明中“待攤費用”說明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內(包括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預付保險費、經營租賃的預付租金、季節性生產企業在停工期內的費用以及其他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其他費用。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待攤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預付給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費、預付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租金等,應于預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財產保險費應在保險的有效期限內平均攤銷,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租金應在租賃期間內平均攤銷,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企業發生其他各項待攤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各項已發生但尚未攤銷完的費用金額。”
科目說明中“預提費用”說明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短期借款利息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按規定預提計入本期成本費用的各項費用,借記“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實際發生的支出大于已預提的金額,應當視同待攤費用。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預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項費用;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實際支出的費用大于預提金額的差額。”
這樣的處理,與以往相比幾乎沒有大的變化,大家都很容易接受。
二、應用指南草案中的“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
很少有人會想到,在應用指南草案中“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會出現這么大的變化。
首先我們發現,在《財務報表列報》準則解釋中,“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從報表項目中被刪除,僅在報表列示說明中這樣描述:
“企業待攤費用有期末余額的,應在“預付款項”項目中反映。”
“企業預提費用有期末余額的,應在“預收款項”項目中反映。”
接著我們就看到,在會計科目中,“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也被刪除了,而關于這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在哪里都看不到了。
但在后面我們又發現,在“新舊科目銜接”中卻赫然寫著“新準則設置了“材料采購”、“在途物資”、“原材料”、“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異”、 “庫存商品”、“商品進銷差價”、“委托加工物資”、“受托代銷商品”、“待攤費用”和“存貨跌價準備”科目,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同。”和“新制度設置了 “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代銷商品款”、“應付股利”、“應付利息”、“其他應付款”和“預費用”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
這我們可以理解為,由于工作量大且時間緊,出現了錯誤,由此可以理解為在應用指南草案中,對這兩個科目的處理本意應為:取消科目,如果以前有余額暫列入“預付款項”和“預收款項”(純屬猜測)。
三、應用指南正式稿中的“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
期盼已久的應用指南正式稿出來了,我迫不及待地尋找有關“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的內容,從頭翻到尾,再也看不到一字半句有關這兩個科目的內容。報表項目和會計科目里,和草案一樣,刪除了這兩個項目和科目,但原來還有一點跡象的報表列示說明也消失了。
至此,“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徹底從新會計準則體系中失蹤了,而隨之而來的是,原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的相關內容,該如何核算呢?首次執行日的“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余額由該如何處理呢?
沒有答案。
我們只能推測,按照指南的變化過程理解,似乎應該這樣處理:
“待攤費用”里的內容不能再待攤了,只能發生時一次計入損益。首次執行日的“待攤費用”余額似乎只能計入首次執行日當期損益了(38號準則沒有說要追溯調整)。
“預提費用”里的內容,如果有確鑿證據需要預提的,只能記入“應付賬款”或“其他應付款”了。首次執行日的“預提費用”余額,如果符合負債的定義,則轉入相應應付款項,如果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則只能核銷了按照前期差錯更正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