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企業對外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進行債權投資收取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等,也構成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分別參照有關租賃、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相關章節的內容。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利息收入的處理
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金額。按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金額,借記“應收利息”、“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二、使用費收入的處理
如果合同或協議規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費,且不提供后續服務的,應當視同銷售該項資產一次性確認收入;提供后續服務的(配比原則),應在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如果合同或協議規定分期收取使用費的,通常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確定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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