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建造合同的類型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其中, 所建造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建造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購合同和勞務合同,而是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現在:(1)先有買主(即客戶),后有標的(即資產),建造資產的造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確定;(2)資產的建設期長,一般都要跨越一個會計年度,有的長達數年;(3)所建造的資產體積大,造價高;(4)建造合同一般為不可撤銷的合同。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固定造價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二)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許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與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風險的承擔者不同。前者的風險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擔,后者主要由發包方承擔。
二、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一)合同分立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三項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合同:(1)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2)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二)合同合并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三項條件的,應當合并為單項合同:(1)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2)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題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3)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三)追加資產的建造
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1)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2)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