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內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兩部分。
1.合同的規定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并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隨意確認這些收入,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才能構成合同總收入。
(1)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合同變更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總收入:①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②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的成本的款項。索賠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總收入:①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這項索賠;②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3)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獎勵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總收入:①根據合同目前的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②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注意:①變更收入,索賠收入和獎勵收入的確認不記入當期損益,而是記入合同的總收入
②變更、索賠和獎勵要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才可以確認收入:第一,客戶要認可該項合同,第二,合同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二)建造合同成本.